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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2

时间:2024-01-14浏览次数:155次

典型案例二

——××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着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已成为全球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大国。如今,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已呈现出投资建设规模大、集团化发展明显、高新技术运用度高等特点。针对这些生产经营特点,税务机关需要防微杜渐,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2002年3月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拥有24家子公司(全资及控股15家),其中境外子公司8家(全资及控股4家)。经营范围:铁路客车、动车组、城市轨道车辆及配件的设计、制造、修理、销售、租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木制品加工、批发、零售(凭资质证书经营);铸锻件制造、修理、销售;承包境外铁路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动能产品(含工业氧气、氮气、氩气、氩二氧混合气产品)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3342535.50万元,缴纳增值税48208万元、企业所得税32612.50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人3428648.09万元,缴纳增值税48938万元、企业所得税24580.76万元。

 

二、风险分析

通过对企业申报数据、财务总账及明细账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共发现4个涉税风险事项,具体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发现2018年该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52000万元,申报为不征税收入且当年全额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及《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未体现相关费用化或资本化调增情况。

(二)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016年12月该企业委托贷款3.5亿元给YY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增长至5亿元,利率1.95%~2%,2018年3月收回2.5亿元,6月收回1.5亿元,12月收回1亿元,至2018年底无委托贷款。

(三)外籍人员超过2次以上的探亲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该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可能存在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企业有不少外籍人员,探亲费发生额较大,通过比对金税三期系统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部分探亲费可能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在建工程完工未及时转至固定资产科目,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对该企业2018年度“在建工程”科目明细及房产税申报表进行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在建办公楼项目,账龄约5年;根据正常建设周期判断该项目已竣工,进一步实地查看,发现房屋确已建成并已使用。


三、风险应对

在风险应对环节,应对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相关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就上述风险事项进行逐一排查,针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并帮助企业梳理风险环节,及时补缴税款。

(一)针对风险点一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查询了企业相关财政性资金取得及使用情况,确定企业2018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20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扩大生产厂区,该资金当年全部使用,形成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在税前扣除了该笔无形资产摊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当年应调增该无形资产摊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46.67万元。

(二)针对风险点二

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2016年12月收到利息收入711.67万元,2017年12月收到利息收入862.75万元,2018年3月收到利息收入86.78万元,2018年6月收到利息收入147.88万元,2018年12月收到利息收入214.08万元;合计收到利息收入2023.16万元,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针对风险点三

通过调阅查看原始凭证和询问企业财务人员,确认企业有报销外籍人员超过2次以上探亲费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四)针对风险点四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查看企业“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及项目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判断企业“在建工程”内所列办公楼项目已竣工。询问相关人员得知,该部分项目虽已在2016年4月竣工,但并未决算,因此未结转固定资产。该企业新建房屋虽未结转固定资产,但实际已投入使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处理结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该企业应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46.6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6.67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五条,补缴2016一2018年度增值税114.5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对于该企业外籍个人超过2次的探亲费,补缴2018—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157万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该企业补缴房产税36.62万元。

 

五、行业延伸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只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注企业“财务费用”“应收利息”等科目,对于存款利息收入,确认是否从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对于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3.外籍人员流动性大,收入隐蔽性强,税收管理信息不畅通,征管相对薄弱,应及时掌握外籍来华人员的有关涉税信息,加强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堵塞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现象。

4.企业新建房屋虽未结转固定资产,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应按照文件规定自房产建成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具体核查路径

1.查阅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途径和相关文件,关注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及核算方法;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审查相关支出的费用、折旧、摊销是否税前调增。

2.重点核查有无利息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查看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应收利息”等明细账。

3.核对工资薪金支出,调阅原始凭证,审核扣除的项目和减除的必要费用,以及其是否准确运用适用税率。

4.重点关注企业“在建工程”科目内房屋建筑物的完工情况,准确把握房产税的缴纳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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