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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煤炭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3-06-04浏览次数:249次

——A煤业集团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案例引言】煤炭行业投资建设规模大、集团化发展明显、地域跨度大、生产链条长,生产过程中的辅助材料繁杂,产品细分种类较多,导致财务核算过程环节多、核算量大,容易带来一些涉税风险,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集团企业内部转移利润、人为调整销售收入、多转成本费用以及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因此需要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征管,建立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机制,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A煤业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10月,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加工、储存;煤炭产品销售、运输;货物装卸服务;煤炭行业投资、其他产业投资;固体矿产勘查;煤炭高效燃烧技术与装置;经济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该集团下公司下设煤矿、洗选、运输、物资供应及机械制修等分支机构。

本次风险分析主要针对2016纳税年度开展。

二、风险分析

根据风险分析工作要求,我们对该集团公司风险分析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报及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取企业财务核算账套,了解企业架构、管理模式及核算流程,在此基础上,对其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出以下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一)维简费支出未区分用途直接扣除

查看企业“预提费用”科目,企业2016年度提取维简费3521.2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053.60万元。进一步查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该支出全部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可能存在未区分权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多列支出,少计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长期股权投资重复扣除成本

查看“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于201610月更正会计差错补调营业外支出1278.63万元,同时另发生营业外支出953.06万元,业务摘要均为向某房地产公司投资调账。可能存在重复扣除投资成本少计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购进货物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列支成本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取数据显示,企业取得失控发票抵扣进项税335.1万元。可能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抵扣进项税、税前列支成本,从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四)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的外购钢材抵扣进项税

查看“原材料”科目,20168—9月分次购进钢材共计2060.10万元,抵扣进项税350.20万元。钢材去向全部由后勤部在建工程领用,当期企业后勤部大型在建工程仅有职工宿舍的建造。可能存在外购材料用于职工福利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五)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损失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直接税前扣除

查看“固定资产清理”及“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2016年度因固定资产报废发生损失980.66万元;进一步查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未发现财产损失申报资料,可能存在将未按规定申报的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的风险点。

(六)运销系统数据与发票开具信息不匹配

核对企业洗煤厂运销系统数据,与开票数据统计结果相比较,洗选加工并出库煤泥102560吨,而开票数量仅为63560吨,开票数量较出库数量少39000吨。可能存在销售产品少计收入、少缴税金风险。

(七)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不计收入

查看“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应收各子公司款项364.20万元,经核对明细,其中有223.50万元为内部修理厂向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服务不计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八)一项支出在总、分机构间重复列支

查看“管理费用”科目,2016年集团列支信息管理费625.66万元,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列支信息管理费合计为398.80万元。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信息管理维护工作由集团统一负责,发生费用由集团按相关标准分配各分支机构,因此集团与分公司同时列支信息管理费可能存在重复列支管理费用的风险。

(九)新增房产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查阅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2016年度在建工程项目增加9570万元,查看“在建工程”科目明细账,该企业存在新建办公楼一栋。但房产税增加不是很高,可能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十)财产保险合同少缴印花税 

2016年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未帖花(此类合同全年合计应缴纳印花税66.21万元),可能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针对风险分析结果,风险应对人员就上述风险点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并根据约谈情况进一步查看了企业相关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对结果如下:

(一)针对疑点一

进一步查看维简费支出明细,用于固定资产大修、应予资本化支出1112.53万元,收益性支出941.07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收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做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之规定,应调应纳税所得额1112.53万元。

(二)针对疑点二

经核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投资资料,同时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该业务是企业在2013年用未取得土地证书的土地经评估后作为对价向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并将评估的土地价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后因未取得土地证书的原因,2016年撤销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份额,企业将前期的营业外收入对应的营业外支出进行了对冲。而早在2013年企业已对该资产进行处置,将大部分股权转让,转让后企业的持股比例已从33.54%下降到8.54%,下降比例为74.54%,结转土地使用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953.06万元在税前扣除。因此,上述调账的营业外支出1278.63万元,其中有953.06万元已在2015年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在2016年度重复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3.06万元。

(三)针对疑点三

经查看“原材料”、“应交税费”科目明细账,调取该购进业务相关的记账凭证,重点查看“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运输流”,并询问该项购进业务采购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人员,证实该业务属于公司直接采购坑木,未从销售方取得抵扣凭证,采购经办人员从其他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之规定,该项购进业务的进项税额335.1万元不得抵扣;根据《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之规定,该项购进原材料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577.69万元。

(四)针对疑点四

查看“在建工程”明细账及项目部当期项目立项情况,当期企业后勤部大型在建工程仅有一项,即职工宿舍的建造;同时查看原始领料单,确定该批购进钢材全部用于职工宿舍建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350.20万元。

(五)针对疑点五

经进一步查看固定资产卡片,报废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意外报废。在查看纳税申报资料并向财务人员了解后确定,企业未按照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损失,自行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之规定,该项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980.66万元。

(六)针对疑点六

进一步了解企业销售控制流程,查看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合同以及磅单等原始资料,煤泥的差额部分39000吨实际已对外销售,企业对此部分销售未开发票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当期煤泥单价50元计算,少计收入19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万元,应补增值税33.15万元。

(七)针对疑点七

到对应的子公司查看账册及凭证,同时根据向子公司财务人员询问情况并查看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核实223.50万元为修理厂为各子公司提供修理劳务应收取的款项,各子公司已凭内部结算单计入相关费用。核对修理厂纳税申报表,修理厂并未就上述提供内部的应税劳务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修理厂另进行处理。

(八)针对疑点八

分别查看集团与分公司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检查记账原始凭证,及费用支付凭证。经核实,此项支出是集团同时为集团与分公司采购相关办公设备所发生,集团根据内部相关规定已列支管理费用,设备发放后,分公司又根据设备调拨单重复列支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之规定,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98.80万元。

(九)针对疑点九

查看“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有在建办公楼项目6237.08万元;根据项目工程决算资料等判断,该项目已竣工,进一步实地查看房屋确已建成并已使用。询问相关人员得知,该部分项目虽已在20164月竣工,但并未决算,因此未结转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之规定,该企业新建房屋虽未结转固定资产,但实际已投入使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34.93万元。

(十)针对疑点十

经查看“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询问财务人员,财产保险合同是因工作疏忽未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少缴纳印花税66.21万元。

四、处理结果

风险应对人员通过大量的查看资料及审核分析,对涉税风险点分别依法依规分析定性,再次与企业进行沟通反馈,对企业仍有疑问的问题再次有理有据的进行政策辅导,最终取得共识,企业同意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各税共计2316.07万元,其中:增值税718.45万元,企业所得税1424.64万元,印花税66.21万元,房产税34.93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5.92万元,教育费附加21.5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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