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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煤炭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06-03浏览次数:234次

——某煤业集团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案例引言】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往往处于工矿区,经营场所占地面积广、固定资产金额大、职工人数多,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权征税范围界定、房产税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方面容易出现一些涉税风险,因此需要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企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大中型企业,成立于198810月,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加工、储存;煤炭产品销售、运输;货物装卸服务;煤炭行业投资、其他产业投资;固体矿产勘查;煤炭高效燃烧技术与装置;经济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该集团下公司下设煤矿、洗选、运输、物资供应及机械制修等分支机构。共有14个成员单位,账务核算健全,成本资料完整,工商注册行业范围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组织煤炭开采、洗选及其加工;煤炭运输、销售;矿用机械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维修;煤炭综合利用;建筑安装;转供电、供热、供水;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及维修;地质测量;环境治理;建筑材料开发、生产销售。 

二、风险分析

根据风险分析工作要求,分析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提取该企业2016年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信息,利用税务审计软件提取企业电子账套,针对煤矿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纳税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选取有代表性的成本项目比对分析,以理论数据作为突破点,发现以下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一)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一处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入账“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值2169.8万元,企业解释该地是该企业XX煤矿建设期间工业广场用地(注:该项土地是国家划拨土地),支付给XX林场和附近农村相应补偿款和损失,不属于地价款,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通过分析“无形资产”科目明细账,发现企业当年新增土地,但结合申报表发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计税基础没有变化,分析认为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

(二)印花税申报数据异常

分析“管理费用”科目明细账,发现该企业印花税申报税额仅与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的印花税数额相符,而其原材料购进环节印花税却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未代扣代缴资源税

因产能有限,企业于2016年购买其它公司的原煤3326万元进行加工后销售,购买合同中未明确哪方缴纳资源税。经核实,该批原煤未缴纳资源税,且企业无法提供对方缴纳资源税的凭证,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未代扣代缴资源税风险。

(四)个人所得税数据异常

分析“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明细,企业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与其它年度差异较大,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企业改制,对以前年度的个人集资进行清退,同时返还利息并代扣代缴个税。经查账后发现2015发放利息支出362.2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72.44万元,企业当期未代扣代缴,20162月,补缴利息个税12.17万元,还有60.27万元没有缴纳,存在隐形收入未缴税风险。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与实际使用土地时间不同

分析“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科目,比对企业证照资料,发现企业于2014年取得某地的实际使用权并计入 “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于2016年办理产权证,但办证之前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风险。

(六)房产原值数据变化异常,可能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析企业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企业20164月应税房产原值比上一征收期突然减少8000万元,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上期增加了45万元。税款数据异常,存在漏税的风险。

(七)税前扣除未实际发生的弃置费用

查看企业账簿,发现其设有“预计负债弃置费”科目,而核对企业所得税年报资料,未发现固定资产折旧及财务费用项目的纳税调整。可能存在列前扣除因确认弃置费用而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

(八)股权转让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有贷方发生额883.27万元,可能存在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不准确的风险,需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费用异常增长,可能存在多列费用的风险

通过分析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率,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14%,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分别同比增长42%39%,增长迅速,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一)针对疑点一

对该企业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土地开发费用并入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该企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土地面积为366,711.1平方米,在该宗地上房产建筑面积为29,650.99平方米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该企业应补房产税为3.79万元。

(二)针对疑点二

该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签有框架性购销合同,但在实际操作时,双方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煤炭价款结算,在账目处理时,双方均按照产品销售和商品购入处理,对原煤购进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明确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购销行为而非代销行为,因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同时还有资金的流转,完全符合购销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该企业购入原煤应征收印花税1.34万元。

(三)针对疑点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应在支付税款当天缴纳资源税,企业需补缴资源税66.4万元。

(四)针对疑点四

该企业改制增资扩股,除实收资本转换股本外,还用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扣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质是先进行分配后投资处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62万元,与企业6月缴纳的个税相符。与企业进行约谈教育后,财务人员承认没有代扣代缴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以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混淆了个人集资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0.27万元。

(五)针对疑点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受让人实际享有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即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补缴2014—201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00万元。

(六)针对疑点六

企业于当月将一个闲置矿井和一部分设备出让,共取得8000万元的货币收入作为流动资金,其中矿井转让收入6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73.62万元。

(七)针对疑点七

进一步核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财务费用”科目明细账目,核实企业将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弃置费用按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同时根据预计负债的余额计提利息确认财务费用。上述共计提折旧及利息730.43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0.43万元。

(八)针对疑点

进一步核实“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相关科目明细账,并询问财务人员得知,此项业务为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25%股权,该股权取得成本883.27万元,转让收入1199.84万元,企业在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应收股利168.47万元,实际申报股权转让所得148.1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47万元。

(九)针对疑点九

通过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明细及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发现存在大量个人凭票定额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的现象。进一步了解得知,该项报销实质是车改后企业为员工发放车贴。经统计,共发放车贴1920万元,全额税前扣除。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计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8.00万元。

四、处理结果

经税务机关实地审核并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同意补缴以上税款770.86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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