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云财税中心欢迎您

  • 客户至上
  • 优质服务
  • 专业为本
  • 合作共赢
  • 4000-456-010

首页> 财税专题> 【第八章】第三节 所得税业务的查账标准与演练

【第八章】第三节 所得税业务的查账标准与演练

时间:2022-11-12浏览次数:125次

8.3.1所得税业务的查账标准

在对企业所得税业务进行审查时,应首先对所得税的计算进行复核,在相关数据计算无误后,调阅有关的明细账进行仔细审阅,如发现疑点,再调阅对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通过与相关法规、制度的对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查出问题根据,进行相应的调整。

所得税业务具体的查账标准如表8-3所示。


表8-3所得税业务的查账标准表

 

审查内容

查账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

 ①审查应纳税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②关注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收入、收益总账、明细账,并审查原始凭证,弄清经济业务的实质,做出正确处理

所得税税率

根据核实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所选择的使用税率是否恰当

减免税情况

查实企业是否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地任意申报减免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处理

①审查所得税明细账,核对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应科目是否合理
②根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与所得税缴款书逐笔核对,再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已纳税额核对,查看金额是否一致
 
③查看“所得税费用”账户年末是否有余额未结转,有无故意多转或少转,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

拖欠所得税情况

①可根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所得税缴款书逐笔审查,核实已纳税额
②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已纳税额核对,应注意有无把罚款、滞纳金混淆在已纳税款内

年末结转情况

①“所得税费用”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中
②审查所得税明细账,关注年末余额情况,注意有无故意多转和少转,人为调节利润现象

 

8.3.2所得税业务的查账演练

 

8-5:随意减免所得税额

 

案情介绍

查账人员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2013年7月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政策规定,获得该证书后企业所得税可减免10%,按15%征收。
2016年10月1日,企业会计人员计算企业2016年三季度的所得税时,仍然按照15%的税率计算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

问题分析

2016年7月1日,企业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到期。如企业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未通过,就不能再享有优惠税率。所得税应按照25%的比例计征。

调查取证

通过查询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查账人员确认该证书已经到期,且企业提出复审申请后,复审不合格,没有继续获得减免所得税的资格。
造成这项错弊事项的原因是会计人员没有仔细查证企业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导致所得税率应用错误。

错弊处理

发现该错弊事项后,会计人员应该按照25%的税率重新计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并且补记差额部分。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所得税费用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

 

8-6:未考虑税收调整项目

 

案情介绍

查账人员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查时,发现利润表中反映的年度会计利润为300000元。企业使用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会计人员计算得到的应交所得税额为75000元。

问题分析

会计人员直接根据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而未考虑税收调整项目,其中可能存在错弊。

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相关账户,查账人员发现该企业当年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0000元。而根据企业营业额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0000元,超出的20000元支出不应在税前抵扣。
经询问后会计人员承认,是为了少交所得税,才在计算所得税的过程中未考虑税收调整项目。

错弊处理

超过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计算所得税时不应扣除的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用当年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费用。因此,应补提所得税额=20000×25%=5000元。
确认该错弊后,财务人员应补提所得税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

 

企业所得税业务错弊风险捉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

为少计所得税,故意选用低档税率

未按税法规定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地任意申报减免所得税

故意出现所得税的计算错误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用所得税来调节当期净利润

未及时足额缴纳所得税,长期拖欠所得税

年末结错误,故意多转或少转,人为调节利润


相关资讯

服务热线
4000-456-010
服务时间
9:00 - 21:00
邮件咨询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一区东一塔8层
Copyright © 2008-2023 金税云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1652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