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市场需求的 不断增长,我国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市场规模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针对农副食品加工 行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特点,税务机关需要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涉税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是某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粮食及其制品深加工,注册资本2亿元,为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7年6月1日 ,A 企业向农民收购小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元, 验收后移送其他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为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 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7年6月3日,从该省某县城某面粉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款360500元。
3.2017年6月5日,将以前月份购人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200元,将1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2017年5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39000元(含运费1200元)。
5.2017年8月3日,会计账簿上记载取得财政资金3000000元,并在2018 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人申报。
6.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29446300 元,但同期现金流量表中投 资支付的现金本年金额为0元。
该企业2017年度营业收入3605445654.83元,营业成本2656782687.20元,销售费用23542900.02元,管理费用112871466.06元,财务费用-1800277.41 元,利润总 额777219590.7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91909627.05元,缴纳增值税173440987.88元。
二、风险分析
通过审核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信息,结合企业的 生产经营情况,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存在5个风险点:
(一)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的风险
分析该公司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8.42%,2017年全年进项税额334074318.03 元,实际进项税额转出1633848.09 元,进项税转出比例为0.49%,进项税转出比例明显偏低,存在免税项目对应进项税未足额转出的风险。
(二)采购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采购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 务的进项税额应作相应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 损失。因此,购进农产品及相关应税劳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 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39000元,应核实该部分货物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 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的货物服务,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渠道多样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如果按照买价乘以扣除率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对于该企业从县城某面粉厂购入面 粉的行为,应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存 在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四)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申报不征税收入的风险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一般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补助、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示范补助、国家扶贫开发贷款贴息、生猪屠宰无害 化补贴等。核实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条件和规定。如果符合,核实其用 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是否已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少缴企业 所得税的情况。
(五)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贷方发生额,可能存在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不准确的风险
通过调取企业账簿,核查“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明细账并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发现 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25%的股权,该股权取得成本为20000000元,转让收入为29440000元,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了应收股利3880000元,实际申报股权转让所得5560000 元。
三 、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人员根据发现的风险点,列出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与企业财务主管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经过约谈,财务人员表示,对于因一些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工作疏漏 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认可,对于一些行业性的潜规则导致的税收问题,不愿意接受。于是应对人员根据发现的风险点,以及约谈情况,确定重点核查方向,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一)针对风险点一
查看企业免税项目信息,核实其对应进项税,确认该企业2019年用于免税项目的进 项税额未足额转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3881025.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1671.77元,教育费附加416430.76元,地方教育附加277620.51元。
(二)针对风险点二
核查“原材料”“应交税费”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领料单据、盘点表、进销 货合同,查看该笔非正常损失货物是否转出进项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846.46元。
(三)针对风险点三
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材料采购”“原材料”“周转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等科目明细账,抽查记账凭证、购货合同、验收单、入库单等, 分析比对“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明细账;抽查购货发票,分析比对供应商名称及供货清单,发现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存在未分别核算用于不同税率货物的情况,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1630元。
(四)针对风险点四
审核“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累计折旧”及“累计摊销”等科目,厘清不征税收入的流向和税务处理;核实企业申报不征税收入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核实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对时,发现该企业该笔财政收入确实符合不征税条件,但其支出所形成的59600元费用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900元。
(五)针对风险点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 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该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8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70000元。
四 、处理结果
经过风险应对人员的政策辅导、依规定性,疑点问题水落石出,企业财务人员同意进行 应纳税额调增和补缴税款,共应补缴增值税13906501.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3455.12元,教育费附加417195.05元,地方教育附加278130.04元,企业所得税984900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五 、行业延伸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针对风险点一:此风险点可能发生于生产免税项目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因此需区分企业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条件。以某企业为例,将自己饲养的禽类动物进行宰杀、分割、切 块或切片、冷藏、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农产品的初加工行为为免税项目,而将生肉调理、腌制等农产品深加工行为则为非免税项目。
针对风险点二:发生农产品非正常损失为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常见问题,应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针对风险点三: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针对风险点四: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一般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补助、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示范补助、国家扶贫开发贷款贴息、生猪屠宰无害化补贴等,属于不征税收入。
(二)具体核查路径
针对风险点一:查看企业免税项目信息,核实其对应进项税额,确认该企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足额转出。针对风险点二:核查“原材料”“应交税费”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领料单 据、盘点表、进销货合同,查看该笔非正常损失货物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针对风险点三: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材料采购”“原材料”“周转材料— 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等科目明细账,抽查记账凭证、购货合同、验收单、入库单等,分析比对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明细账;抽查购货发票,分析比对供应商名称及供货清单,发现企业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未分别核算用于不同税率货物的情况,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针对风险点四:审核“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累计折旧”及“累计摊销”等科目,厘清不征税收入的流向和税务处理;核实企业申报不征税收入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核实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