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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节行业财务核算方式

时间:2024-02-11浏览次数:102次

一、核算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超市行业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收入结算种类

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五项:①商品零售收入,构成企业主要收入,包括零售商品和销售购物卡收入;②商品批发收入;③上架费、广告费、赞助费收入;④各项代收费用收入;⑤场地租金收入。

(二)商品采购环节

1.自营商品购进时,由采购人员根据购货发票及收货清单等资料录人企业的采购业务系统,同时,财务系统会自动生成库存商品明细。会计核算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联营商品购进时,由采购人员根据购货发票及收货清单等资料录人企业的采购业务系统。企业在初始化时,已将自营和联营商品分别打上标识,联营商品在财务系统中不会自动生成库存商品明细,不进入超市库存核算体系,不作会计核算处理。

(三)商品销售环节

商品销售时,根据每日的业务销售数据,系统自动结转收入,会计核算如下: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成本结转环节

自营商品和联营商品成本的结转方式不一致。

1.自营商品成本结转。自营商品销售后,业务系统会自动将对应的商品每日按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会计核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联营商品成本结转。联营商品销售后,业务系统会自动将对应的商品每日按固定的扣点,自动结转联营商品的销售成本,会计核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月底,将根据合同进行最终扣点结算,对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进行调整。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五)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核算

1.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营改增后应按增值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核算特点

(一)财务核算信息化、自动化

超市行业的财务报告流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与财务报告流程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财务核算系统、门店及物流业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供应商对账系统等。信息系统环境控制包括程序开发和变更的相关控制、对程序和数据的访问以及运行等。超市通过系统接口功能将不同的业务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建立连接,业务数据在系统间传输。

由于超市的财务核算和报告主要依赖于复杂的信息系统,自动化控制的信息系统涉及大量的零售业务以及与供应商的结算业务,这些均对超市的财务报告流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收入确认方式多样化

超市通过与供应商订立多种不同类型的安排从供应商处赚取收入,在确定款项可以收到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确认收人。具体而言,按照存货采购量或销售金额确认的返利费,在确定款项可以收到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确认为营业成本的抵减额;向供应商收取的与采购存货相关的仓储服务费,在确定款项可以收到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通过协助供应商开展市场推广活动赚取的促销服务费、管理费、促销补差等通道费用,按照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协议收取,因此基于各份合同协议,在确定款项可以收到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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