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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将所得存放境外避税与反避税

时间:2024-03-26浏览次数:509次

纳税筹划思路 

个人将所得存放境外避税的常用手段包括:

① 低价购买股权,取得股息,将劳务报酬转化为股息;股息的税负为20%,劳务报酬的税负则可以接近36%;

② 利用低价授予股权再高价收购,将劳务报酬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税负为20%,劳务报酬的税负则可以接近36%;

③ 利用家庭成员获得所得,分散所得,降低相关税收负担;

④ 将所得存放境外,通过瞒报的方式逃避中国的纳税义务。

 

反避税制度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反避税案例

【例17-8】2007年之前,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一直自称“中国最廉价的CEO”。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2007年11月杭州地税局稽查局正式立案。宗庆后于2007年10月突击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其成为中国一次补税最多的个人。

1996年,达能以及达能娃哈哈各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了《服务协议》,达能将一些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以1元/股的低价“奖励”给宗庆后。《服务协议》和《奖励股协议》对宗庆后的税务责任有明确约定,即宗庆后对自己的收入,要“负责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税款、收费或征费”。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若干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2006年,宗庆后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万美元;其余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庆后支付的款项。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庆后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根据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都打入了在香港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属于宗庆后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总金额约为7100万美元。

 

应对反避税策略

宗庆后避税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以个人名义取得所得,为日后税务机关的调查留下了证据;

第二,存放在香港银行,其与中国内地的关系及其公开性为税务机关调查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三,仅做简单节税安排,没有为日后可能出现的避税调查留出退路;

第四,将个人收入信息置于商场合作伙伴之手,为日后的纷争和检举留下了隐患。

宗庆后可以选择如下成功避税方案:

第一,在避税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萨摩亚、伯利兹、巴哈马等)设立海外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持股,公司取得股息,公司再转让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将个人劳务报酬转入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只要不分配股息,个人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在境外的消费和投资可以由公司进行;

第二,即使有部分所得需要以个人的名义取得,也应当依法纳税,或者存在保密制度比较完善的瑞士银行;

第三,即使需要向他人提供汇款账户,也应当设置中转账户,在取得收入之后及时转移资金,避免将自己的开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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