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专家虽然出生在南方,但他还蛮喜欢北京的冬天。这天他和一名期待已久的客户有约,便早早来到办公室。她叫曾某,是他的大学同学。校园的美好时光,总是让人无比留恋“曾女士,请进。” 助理推开办公室的门,金税专家的思绪被唤回现实。
曾某自从大学毕业,便自主创业成立了XX实业公司。近期,公司需筹集 1000 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借款期限为4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4.75%,但办理手续复杂,时间较长,加上贷款费用,差不多近 10%。公司其他合伙人建议可以向朋友王某借款,虽然利率6%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手续简便,到账时间快。这次来是想请金税专家帮忙出谋划策。
【分析】
企业的财务费用允许从税前列支,列支金额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从财税筹划的角度,XX实业公司可以选择和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个月,合同中不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借款满4年后,由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按6%支付利息。这种处理方式,不但合理、合法,而且企业利益最大化。
【对比】
筹划前,一般允许税前列支利息金额 190 万元。
具体计算:税前列支利息金额 = l000 X 4.75% X 4 = 190(万元)。
筹划后,起诉后税前可列支利息金额 240 万元。
具体计算:税前可列支利息金额 = 1000 X 6% X 4 = 240(万元)。
【结果】
筹划后,XX实业可以充分享受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直接节省成本 12.5 万元 (240 X 25%-190 X 2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 2015 ) 18 号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