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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招:分年收取 — 出售变出租,筹划效率高达60%

时间:2023-10-10浏览次数:167次

张X从事电子制造行业多年,2018年12月1日创新了一项电子技术并申请了专利。相比同行类似产品,该技术不仅实用性强,可防止电路损坏,而且解决了现有电子产品普遍存在的信息卡和数字移动电话机接触不良的问题。因此,许多电子产品生产商想买断这项专利。

2019年1月,经过对比张X选择出价最高的XX公司,初步出售价为120万元,但XX公司财务告诉张X,按照新个人所得税规定,专利收入要缴纳最高45%的所得税。张X一听,心里凉了半截,自己辛苦这么多年的成果,却要缴纳这么多税,心里很是不甘。于是问了老会计陈X,是否有这个情况,陈X说新个税的规定是要缴这么高的个税。但老陈告诉张X,建议他向金税专家咨询一下,专家可能有好的筹划方法。张X很快联系上了金税专家,并把情况向金税专家说明请他帮忙,毕竟自己的收获也来之不易。

金税专家听完后,微笑着告诉张X不要着急,肯定有办法解决,并问张X专利发明的过程中,费用有多少且是否保留相关票据凭证资料,专利的使用期有多长。张X告诉金税专家,专利主要是智力成果,实际成本很少且他也没有保留凭证资料,专利的使用期有4年。(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另一种则是成立个体工商户。

【分析】

专利权转让费用原来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的税率,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列入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税率。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一是可以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取代卖断专利,将专利的价值分散到多个年度,降低每年的综合所得。二是可以成立公司或工作室,将专利发明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鉴于张扬所发明的专利实际成本很少且没有保留凭证资料,金税专家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分年度分散收入,将出售方式变为出租方式,每年收取30万元。

【对比】

筹划前,应缴个人所得税=(120×80%-6)×35%- 8.592=22.908(万元)。

筹划后,

方案一:采用分四年取得收入

则应缴个人所得税=[(30×80%-6)20%-1.692]×4= 7.632(万元)。

方案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假设核定征收率为5%)

则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6(万元)。

方案三: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先把钱打到公司,然后再通过每年发放36万元工资的形式,将钱打到个人手中(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

则第一年应交个人所得税=(36-6)×20%-1.692=4.308(万元)

第二年应交个人所得税=(36-6)×20%-1.692=4.308 (万元)

第三年应交个人所得税=(36-6)×20%-1.692=4.308 (万元)

第四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2-6)×10%-0.252=0.348 (万元)

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4.308×3+0.348=13.272(万元)

【结果】

筹划后,方案二最节约成本,节省金额为16.908万元 (22.908-6),筹划效率达73.81%。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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