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X到家时,已经是晚上七点了。正用钥匙开门发现老家的亲戚李X在家等候多时。亮X和李X寒暄几句后,李X说明来意,称自己公司的财税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便借赴京之机前来请教。李X简要地说明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并介绍到他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维诚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月山的收益分配比例为30%。
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如下业务:6月1日,取得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收入3,0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1,800 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40万元;9月1日,取得转让乙公司的股权收入4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2,0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6万元;12月31日,合伙创投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28万元,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9万元,支付员工工资19万元。对于如何纳税,请亮X帮忙筹划,亮X建议两利相权取其重。
【分析】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纠正了之前各地的执行标准不同的问题,化解了企业涉税风险。
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创投企业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相对于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整体核算方式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年。如何选择核算方式,应本着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全面、合理地确定核算方式。
【对比】
筹划前,选择单一基金核算。
具体计算:
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00-1,800-40=1,160(万元)。
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400-2,000-6=-1,606(万元)。
维诚合伙企业合计亏损=1,606-1,160=446(万元),亏损不能结转下年。
李X应承担的亏损=-446×30%=-133.8(万元),由于李X股权转让为亏损,因此,不缴纳税。
筹划后,选择整体核算。
具体计算:
维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3,000+400)-(1,800+2,000)- (40+6+28+9+19)=-502(万元)。
维诚合伙企业合计亏损金额为502万元,亏损可以结转下年。
李X应分摊的亏损=502×30%=150.6(万元),因此,李X不缴纳个税。
【结果】
本案例中,由于发生亏损,两种核算方式李X都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选择整体核算所发生的亏损502万元可以结转下年,可以在下年的利润中税前抵扣,达到财税筹划目的。
如何选择核算方式,不能简单认为整体核算一定优于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或单一基金核算优于整体核算方式,应本着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全面、合理确定核算方式。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