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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招:利用折扣 — 劳动合同变劳务合同,筹划空间大又大

时间:2023-10-11浏览次数:159次

X是个出身穷苦、从小失去父母的孩子。也许是穷人的孩子早当家,阿X非常争气,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入南大软件编辑专业。从南大毕业后阿旺进了一家大型软件A公司当软件工程师,公司每月发放工资20,000元,相比其他同学,阿X的薪酬算是相当不错。因从小知道生活的不易,阿X从不乱花钱,平时省吃俭用,也想多积蓄点钱以备成家所需。但令阿X闹心的是,名义上每月工资在20,000元,但公司每月需要扣除2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为此,阿X拨通了财税专家亮X的电话。听完阿X的苦恼后,亮X笑了,并告诉阿X有办法,可以使筹划效率达到50%左右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但需要所在公司配合。这让阿X觉得非常不可思议!

【分析】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个税将工资薪金、劳务费、稿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统称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同时规定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打了八折的,而稿费更是打了五六折,但工资奖金无法折扣。

这项政策也为个税带来了筹划的空间,阿旺原先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企业按月发放薪酬,须按工资薪金算法计税;但如果阿旺选择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劳务费按次发放,则适用劳务费计税方式。为此,亮X建议阿旺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每季发放一次。

【对比】

筹划前,原工资形式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2-60,000)×20%-16,920=19,080(元)。

筹划后,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2×(1-20%)-60,000]×10%-2,520=10,680(元)。

【结果】

经过筹划,节省成本8,400元,筹划效率达4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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