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 | 建议排查要点 |
C.所得税应税收入核算 | C1.按收入类型 | C1-1.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 C1-2.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提供劳务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 C1-3.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 C1-4.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 C1-5.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利息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 C1-6.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 C1-7.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C1-8.企业接受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未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进行纳税调整。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未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的; C1-9.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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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视同销售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视同销售时,自制的资产未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未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的; |
C3.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 C3-1.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未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或者未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的; C3-2.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 C3-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未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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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其他 | C4-1.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的; C4-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的; C4-3.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的; C4-4.企业发行新股或增发股票时,对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未按税法规定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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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建议排查要点 |
D.成本费用核算方面 | D1 | 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将购入的固定资产采取分次付款、分次开票的形式计入存货类资产账,或以零部件名义把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入账的; |
D2 | 基建、福利等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 |
D3 | 将购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物资的运杂费、包装费挤入材料成本的; |
D4 | 将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和运杂费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的; |
D5 | 发生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等借款利息支出,未按规定资本化的; |
D6 | 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