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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招:运费核算 — 单独成立物流公司,节省成本 160 万元

时间:2023-12-15浏览次数:244次

2019年国庆节假期,财税专家全家到南京旅游,受到大学同学李某的热情接待。李某是南京某大型生产企业的财务部经理。闲聊中,李某流露出辞职不干的念头。在财税专家的再三追问下,李某才道出难言之隐。

李某介绍到企业每年销售收入 10 亿元,其中运费收入 5000 万元,销售利润较高,企业高层对财务部一再下达必须降低税负指令,财务部压力很大。财税专家建议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物流公司,单独核算运输收入,即可节省企业成本。

【分析】

该企业每年销售收入含运输费,而且运费收入高达 5000万元,货物运费由该企业车队负责。企业销售货物所收取的运输费,如未单独核算,则并入销售收入一起缴纳增值税;如分别核算,则分别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物流公司,单独核算运输收入。

【对比】

筹划前,未单独核算,年应缴增值税 575.22 万元。

具体计算:运输费缴纳增值税=5000÷(1+13%) X 13%= 575.22 (万元)。

筹划后,单独核算,年应缴增值税 412.84 万元。

具体计算:运输费缴纳增值税=5000 ÷ (1+9%) X 9%= 412.84 (万元)。

【结果】

成立物流公司单独核算运输收入,可以节省成本 162.38 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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