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办公室的墙上有张照片,那是财税专家和某超市集团董事长张董的合影。对于财税专家来讲,这张照片很有意义:这个客户是学习财税知识,落地执行极其到位,没做咨询就把财务体系建设得非常完善的一个标杆企业。
那天,张董邀请财税专家参观集团新办公大楼,并就财税问题做咨询。财税专家来到新办公楼,张董和一位干练的女士一同迎接。张董介绍超市今年销售总额为 5000 万元(不含税),进货价格为 4000 万元(不含税),在销售过程中送货上门产生的运输费用为 200 万元(不含税)。送货服务方式有三种:一是企业专门的运输车队送货,二是交给专门的运输公司送货,三是代垫运费。对于这三种方式,法务部都草拟了相关合同。财税专家建议选用第三种方式最佳。张董表示认同并交代一旁干练的女法务总监对外签订合同。
【分析】
在送货上门服务方式下,不同运输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税负。
方式一:企业本身有专门的运输车队送货。这是一种混合销售,产生的价外费用需要被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和运输费一同被计算进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方式二:交给专门的运输公司送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货物销售之后货物交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送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方式三:使用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进行服务。这种送货服务的行为不用算入销售额中,不算价外费,不需要同销售额一起被征收增值税。
【对比】
方式一:企业本身有专门的运输车队送货。
具体计算:应纳税增值税=(5000+200) X 13 % - 4000 X 13 % = 156(万元)。
方式二:交给专门的运输公司送货。
具体计算:应纳税增值税=(5000+200) X 13 % - 4000 X 13 % - 200 X 9% = 138(万元)。
方式三: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进行服务。
具体计算:应纳税增值税= 5000 X 13 % - 4000 X 13 % = 130(万元)。
【结果】
选择代垫运费方式进行送货上门,对企业更为有利,比自身车队运输节省成本 26 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