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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招:进项转出 — 买房子既能升值又能节省成本

时间:2023-12-17浏览次数:245次

财税专家其实不太喜欢数学,在他眼里,语文和艺术是治国安邦齐家平天下的必修。然而从初中起,财税专家的数学成绩异常优异,成为数学老师们的“独宠”。长大后本来仍不想与数字打交道,一不小心却成为一名优秀的财税老师。

年一度的同学聚会,请来了初中任教的所有老师。令人意外的是,当年的数学老师曹老师早在20年前辞职下海,事业经营得非常出色。

曹老师见到财税专家成长得如此优秀深感欣慰,终归是没有辜负他当年的用心栽培。随即,两人坐在一旁的沙发上细聊,谈及创业艰辛更叹守业不易。他提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10月购置一栋楼房,价款 2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 200 万元。 此栋楼原计划用于职工宿舍,但得知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宝宝建议将此购置认定为生产经营或既用于集体福利又用于生产经营,便可抵扣。曹老师一扫愁云,连夸财税专家业务精通。

【分析】

税法有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这栋楼因专门用于职工宿舍,200万元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了。如果购置时认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认定为既用于集体福利,又用于生产经营,则可用于抵扣。

【对比】

筹划前,用于集体福利:200万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筹划后,用于生产经营:20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结果】

当期可以节省成本 200 万元,以后改变用途,可进项转出。所以,在这个楼里面,应该尽量做一些研发或办公使用的设计和布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千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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