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冬,财税专家在好友刘总盛情邀请下来到海宁,参加新款皮草展销会。刘总之所以对此次皮草展销会如此感兴趣,是因为她多年闺蜜周琦公司的产品在这参展。两人来到周琦公司皮草展区后,刘总笑着对闺蜜周总说:“人已带到,随便用哈。”说完,便去试穿皮草。
财税专家一脸懵,心想:“什么叫随便用?”此时,面带歉意的周总连忙解释,说自己在经营中遇到一些财税疑惑,想当面请教。她介绍到最近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 100 万元(不含税)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条件是 3/20 即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3%的现金折扣,并询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节省成本。财税专家建议她采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即可节省成本。
【分析】
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但是,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财税筹划效益。
【对比】
筹划前,按现金折扣应纳销项税额 16 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 100 X 16%= 16(万元)。
筹划后,按商业折扣应纳销项税额 15.52 万元。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 97 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万元滞纳金。
具体计算: 应纳销项税额= 97 X 16% =15.52(万元)。
【结果】
通过处理,3万元的折扣不用交税了,直接节省成本 4800 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