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中秋时,团圆的日子,被爱充盈。在外闯拼的游子望见那轮明月满眼是对家乡的无尽思念。欢饮后,财税专家送同在北京创业的宁某回家。两人一起来北京打拼,几年下来,各有各的家庭和事业,每年的中秋,两个家庭便相约聚会。
在回程车上,宁某对财税专家谈到近期公司签订了一个 10000 万元的普通销售合同,但这 10000 万元实际是分三个年度收回的:第一年收回 5000 万元,第二年收回 3000 万元,第三年收回 2000 万元,如何税务筹划需要财税专家支招。了解到该笔货物进价 6000 万元,从公司财税筹划的角度而言,建议将销售合同变更为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在收到款项时开具销售发票,以获得时间差,增加流动资金。
【分析】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如签订的普通销售合同,那么这 10000 万元销售收入在第一年就要全部确认为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则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缴纳增值税。把普通的销售合同变成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在收到款项时开具销售发票,可以获得时间差,增加流动资金。
【对比】
筹划前,采用普通销售合同,三年合计缴纳增值税520万元。
具体计算:
第一年缴纳增值税 =(10000-6000 ) X 13%= 52(万元)
第二年缴纳增值税 0 元。
第三年缴纳增值税 0 元。
三年合计缴纳增值税为 520 万元。
筹划后,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具体计算:
第一年缴纳增值税 =(5000-3000) X 13%= 260(万元)。
第二年缴纳增值税 =(3000-1800) X 13%= 156(万元)。
第三年缴纳增值税 =(2000-1200) X 13%= 104( 万元)。
三年合计缴纳增值税为 520 万元。
【结果】
两种合同三年缴税虽然总数都是 520 万元,但在“现金为王“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可以延缓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