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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招:预收改定金 — 合同修改2个字,有效取得资金时间差

时间:2023-12-20浏览次数:232次

—天,财税专家的学员朱总来电咨询:自己的公司要向少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服务,总金额 5000 万元。合同约定,签约后少康实业向自己企业预付20%款项即 1000 万元的预付款。他咨询财税专家是否应该申报缴纳 82.57 万元的增值税并问询是否还有其他处理方式。财税专家当即回复并建议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改成定金对公司会更有利。查阅相关税法细则后,更确信了自己回答的准确性。

【分析】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如果是预收少康实业20%的款项,就应该申报纳税。

“定金”的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企业收取的是保证履约的定金,也无须开具发票,不属于预收款项,则收到定金不用申报纳税。

该案例可以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改成定金,合同价款 20% 的预付款改为定金。当定金转作货款时,则必须申报纳税。因此,利用预付款改成定金的方式可以打纳税的时间差。

【对比】

筹划前,收到预收账款,应纳增值税为 82.57 万元。

具体计算:应缴增值税= 5000 X 20% +  (1+9%) X 9%  =82.57万元

筹划后,收到定金应缴增值税为 0 元。

【结果】

虽然该企业收到预付款项应纳的增值税82.57万元并没有减少,但是合同改成定金后,82.57万元税款可延期缴纳。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 2016 ) 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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