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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3-07-05浏览次数:153次

——白酒生产企业风险分析案例

引言:白酒生产企业因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生产企业的税收风险重点有所区别。本案例着重介绍该酿酒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公司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省A酿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年11月,注册资金2057万元,主营生产、销售白酒、其他酒(配制酒)、矿泉水,粮食收购及相关进出口业务;酒类技术咨询服务。该企业生产浓香型白酒,现有窖池7071口,年产原酒3万吨,员工6800余人。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风险分析年度2014年至2015年。

二、风险指标分析情况

分析人员对企业申报数据以及《风险评估及电子档案系统》采集的生产数据进行风险指标分析,认为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一)未按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该酒厂设立三级销售公司,消费税计税价格仅按照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来核定,未核定价格的产品出厂售价也仅是维持在第一级销售公司对第二级销售公司价格的70%以上。该公司的三级销售公司2014年对外销售收入281,376.68万元,2015年对外销售收入307,771.75万元。但该公司2014年从价计征消费税20,008.26万元(不含其它酒),2015年缴纳从价计征消费税19,992.36万元(不含其它酒)。该公司存在通过设置多级销售公司,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二)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消费税收入不匹配,两税申报应税收入差异过大。。

2014年该企业增值税申报收入107,727.12万元,消费税申报应税收入102,893.92万元,两者相差4,833.20万元。

2015年该企业增值税申报收入106,732.86万元,消费税申报应税收入101,906.19万元,两者相差4,826.67万元。

因两年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收入差异较大,可能存在少计消费税收入,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三)生产浓香型白酒出酒率低于35%预警值

2014年该公司生产领用粮食用于酿酒61,683,930公斤,共生产60.5度基酒21,660,040.05公斤,折合65度基酒19,740,960.50公斤,出酒率为32%。

2015年该公司生产领用粮食用于酿酒57,933,370公斤,共生产60.5度基酒21,355,278.07公斤,折合65度基酒19,463,200.43公斤,出酒率为33.60%。

分析两年出酒率均低于35%预警值,可能存在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或农产品进项抵扣正常,但基酒产量有少计产量从而少申报销售,少计增值税、消费税的风险。

三、二次分析情况

分析人员采集企业2014年至2015年电子账套,通过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排除部分风险并发现新的涉税风险:

(一)排除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大于消费税收入,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2014年、2015年差异主要原因是酒类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包括:曲药销售收入、销售包装物收入、运输收入、内部售电收入、转售其他物资。这类货物和服务只涉及增值税,无需缴纳消费税,造成增值税收入大于消费税收入的差异。

剔除以上原因后,增值税销售收入与消费税销售收入一致,该风险排除。

(二)销售丢糟等下脚料,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社会责任报告》公告信息反映: 2014年,公司废气排放量为10453万标立方米,废水排放量为30.75万吨,废水、废气全部达标排放;废渣产生量(煤渣、丢糟)3.45万吨,全部综合利用变废为宝。2015年,酿酒废弃物(丢糟)用于生产蛋白饲料,煤渣(灰)用于生产建筑材料。

从账务上看该公司2014年和2015年度仅反映了下脚料运费,无销售收入。可能存在销售丢糟等下脚料未计收入,未计增值税的风险。

(三)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混入正常损耗,未视同销售的风险。

该公司2014年在“管理费用—其它”中列支产品报损1,120,482.25元,报损白酒43781瓶,2015年在同一科目列支产品报损1,625,974.99元,报损白酒118002瓶。虽然报损金额占其全部出库产品的比例不高,但报损产品种类过度集中在中高端白酒,有可能将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用酒混入正常损耗中,存有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风险。

(四)未按规定抵扣大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风险。

该公司2014年购进大额固定资产抵扣2,870,938.30元,2015年购进大额固定资产抵扣3,529,739.04元,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大量购进机械设备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四、纳税约谈

针对风险指标分析和财务数据二次分析发现的疑点,分析组人员分别与企业财务负责人、会计进行了纳税约谈。约谈了解情况如下:

针对出酒率较低的问题,企业人员解释白酒出酒率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是温度、酸度、水份、淀粉含量等,公司出酒率基本在30%到36%之间,属于正常的出酒率。据了解,大酒厂大曲酒出酒率大致在34%正负4%浮动,按照此标准,公司两年的出酒率基本正常。针对损耗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介绍,都是按照车间上报的报损表来进行核算,均是正常损失,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通过约谈,企业人员仅对两项风险进行了说明,其余风险点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五、实地核实

针对约谈未排除的风险点,分析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一)未按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2014年,该公司白酒(不含消费税率为10%的其他酒)的销售额为100,041.29万元,缴纳消费税22,630.93万元(其中从量计征消费税2,622.67万元,从价计征消费税20,008.26万元),第一级销售环节实现白酒销售124,672.08万元,第三级最终销售环节对社会经销商销售白酒17,899.58万元。如按终端销售环节对社会销售额的60%测算,该公司2014年需缴纳的从价计征消费税为21,383.95万元,公司通过设置关联企业销售环节少缴消费税1,375.69万元。

2015年,该公司白酒(不含消费税率为10%的其他酒)销售额为99,961.79万元,缴纳消费税22,670.91 万元(其中从量计征消费税2,678.5万元,从价计征消费税19,992.36万元),第一道销售环节实现白酒销售126,869.91万元,第三级最终销售环节对社会经销商销售白酒180,719.92万元(扣除给白酒经销商的折扣额)。如按终端销售环节对社会销售额的60%测算,该公司2015年的需缴纳的从价计征消费税将为21,686.39万元,该公司通过设置关联企业销售环节少缴消费税1,694.03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八条

应补税款:分析人员分品种将该公司出厂价与销售公司分品种平均销售价格的60%进行比对,低于60%的,按照销售公司价格的60%来确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部分按企业实际价格计税。经计算,该公司2014年应补消费税11,386,610.97元;2015年应补消费税12,021,309.76元。

(二)用于抵偿劳务费的煤灰等下脚料,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经核实,该公司2015年在账簿上反应了下脚料的运费,但无销售收入(包括丢糟、煤渣和蛋白饲料)反映。该公司提供的《鲜糟处理协议》、《合同》和《检查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与其余两家公司签订协议,由对方公司负责处理丢糟、灰渣等下脚料,该公司不收取相关费用,也不支付任何费用,为公司节约了高额清运费支出。

通过查看相关运输数据和记录,清理出该公司2014年处理煤灰3,900吨,煤渣2,200吨,丢糟25,013.50吨;2015年处理煤灰4,400吨,煤渣2,600吨,丢糟30,796.50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六条

应补税款:经互联网查询,煤灰价格为30-40元/吨,煤渣10-20元/吨,高粱白酒酒糟价格为240-300元/吨。按处理下脚料数量和互联网查询的最低单价计算,该公司2014年应补增值税710,834.81元,2015年应补增值税873,267.71元。    

(三)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分析人员首先抽查了“管理费用-其他”中报损业务的记账凭证,但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较为简单,仅有其车间上报的产品报损表,简单记载了报损品种和数量,报损原因统一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从报损表上也可以看到,报损数量最大的仍然该公司的中高端白酒,报损原因存疑。评估人员随即前往上报报损表的酒厂包装中心,对包装中心的原始资料进行查看。通过查看包装中心的出入库记录,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将部分中高端白酒直接以样酒的名义领用出库,每月多达上千瓶。带着疑问,评估人员对包装中心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面对真实的数据,其负责人无法自圆其说,终于承认,这部分酒都是用于公司平时的业务招待和赠送,和正常损耗混在一起做了报损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应补税款:通过清理该企业2014年损失中列支业务招待和赠送用酒3,165,636.50元,按照对外销售价格计算总金额5,907,825.50元,其中2014年1,698,745.00元,32,181斤,2015年4,209,080.50元,97,572斤。2014年应补增值税288,786.65元,消费税355,839.50元,2015年应补增值税715,543.69元,消费税890,602.10元。

(四)购进用于不动产构筑物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1、经核实该公司2015年12月28日认证专用发票00016276、00029715、00010914号,从XX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购入电梯设备三台,抵扣进项税额分别为:14,384.62元、14,239.32、14,384.62元,合计43,008.56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该公司2015年窖池密封装置项目(酿2015D-47)购进钢材抵扣进项税额2,779,336.87元。窖池为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用于窖池的钢材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779,336.87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应补税款:以上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2,822,345.43元。

六、应对结果

该公司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999,621.46元,消费税11,742,450.47元,城建税891,945.04元,教育费附加382,262.1579元,地方教育附加25,4841.4386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4,411,156.83元,消费税12,911,911.86元,城建税1,212,614.81元,教育费附加519,092.06元,地方教育附加346,461.37元。该公司已补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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