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现状
随着电信业务形式不断丰富、营销模式不断创新、电信产业链上经营主体的日益增多,电信企业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愈加复杂。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消除电信行业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保证征税的税收效率与公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依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6号),电信服务的增值税同时采取预缴和汇总纳税两种征管方式。地市级分支机构每月按收入预缴,就地申报纳税,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省级分支机构按季汇总本级和所有地市分支机构的收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减除已就地预缴和查补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率方面,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其购进或销售产品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还涉及到17%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
电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或由集团总部按比例分配缴纳。
电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电信企业其他地方各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等。
二、税收征管的重点与难点
电信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一些行业特殊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征管的难点,也是管理重点。具体包括:
1.增值税存在不同税率,涉税核算复杂。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繁多,存在预付费和后付费等不同付费方式,套餐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准确进行划分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还涉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2.经营模式繁多,征管信息分散。电信业纳税人的经营模式多样化,存在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实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等多种促销方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电信终端往往由其驻场外包的供应商提供,各家供应商分属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而税款则是由各市县分支机构预缴和总机构集中汇缴,导致税收征管信息分散。
3.政策法规不完善,执行标准不统一。电信行业新业务层出不穷,税收法规并未跟进企业发展。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但仍有一些政策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难以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4.税会差异较大,涉税处理复杂。对于视同销售、分成类业务收入、终端捆绑销售等销售行为,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纳税义务时间有所不同,形成大量税会差异,增加了税务机关涉税处理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