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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207次

——某白酒销售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引言:千户集团白酒企业大都成立了独立核算的白酒销售公司,对生产的白酒进行销售。为减少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基,白酒集团公司常将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在销售公司进行核算和计提折旧。本案例除了反映其他行业商贸企业的共有风险,专门针对白酒行业这一特殊风险进行了案例剖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是某市甲酒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商贸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期末实收资本为7000万元,主要从事白酒批发销售业务2015年度该公司账列销售基础曲酒及瓶装酒5905吨,实现销售收入9384.7万元,利润总额1838.6万元,销售利润率19.59%。2015年申报缴纳增值税341.8万元,增值税税负3.64%,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59.5万元,所得税贡献率4.90%。

二、风险分析

分析人员根据企业2015年度电子帐套、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涉税资料,案头分析企业情况如下:

(一)风险一:销售收入未及时足额核算,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业务背景及描述:该公司年底应收账款贷方余额较大,且全年库存商品周转异常。

2.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收账款

3.分析方法:通过查阅明细账应收账款及库存商品等科目发现,截至2015年底,该公司应收账款贷方余额1234万元。通过核查库存商品科目发现,2015年度企业库存商品各月持有量成逐月上升趋势,未在一定的合理区间,仅年末库存商品余额较1月增长256.28%,可能存在未按照财务和税收的规定及时反映收入,或已收款发货但账上未反映收入,导致库存逐月增加,存在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的风险。  

4.适用税收政策:《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风险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导致上游环节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1、业务背景及描述:全年瓶装酒销售成本利润率异常,明显高于平均销售成本利润率,且账上反映了部分直接销售包装物的收入。

2、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瓶装酒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材料

3、分析方法:从企业利润表以及明细账的相关科目分析显示,(1)该企业全年平均销售成本利润率为35.47%,但其中瓶装酒销售成本利润率72.74%,明显过高。可能存在上游生产企业为少缴消费税,将利润转移到下游环节的风险。2)随同酒一并销售的包装物在本企业作销售收入,按照白酒生产工艺,应在集团内的酿酒企业反映这部分销售收入,从而逃避了包装物销售部分的消费税。

4、适用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三)风险三: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列支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支出以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费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业务背景及描述: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帐发生额较大,固定资产卡片显示品类异常。

2、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3、分析方法:从企业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2015年末总资产25460万元较上年增长54.20%,其中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较上年增长314.53%。

(1)从固定资产明细账显示,企业属于从事酒类批发的商贸企业,而企业固定资产帐上有酿造、粉碎、粮食、制曲车间及窖池等等生产企业应拥有的固定资产;2015年当前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5万元。

(2)从固定资产以及累计折旧明细科目显示,企业1-11月月计提折旧率为0.47%,而12月计提折旧率为3.11%,年综合折旧率为8.29%。2015年存在将生产企业用固定资产在销售企业计提折旧的风险。

(3)企业作为商贸企业,而年末在建工程余额达11468.5万元较年初增长563.0%。存在生产用在建工程的相关材料在本公司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4.适用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风险四:2015年预提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涉税金额500万元。

1、业务背景及描述:企业账列销售费用异常,存在整数发生额,对应科目显示为预提性质,且未税前调整。

2、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其他应付款  

3、分析方法:从企业的销售费用逐笔分析发现,有两笔整数发生额存在异常,电子会计凭证显示,3月记字56号、12月记字56号采取预提方式分别计提300万和200万业务宣传费用进入其他应付款;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截至次年汇算清缴期仍未作税前调整。

4.适用税收政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五)风险五: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业务背景及描述:企业在账上银行存款充足的情况下,却发生向关联企业大额借款并列支利息支出的情况,且借入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与取得收入无关。

2、会计处理: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分析方法:通过分析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达16218.8万元,较年初增长100.3%,是注册资本的2倍,其中当年发生了向集团内关联企业的借款3000万元。查看“财务费用”科目,发现企业列支了借款利息费用98万元。虽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全年企业账上自有资金充足,又从未向银行有过贷款,账上的资金能完全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存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4.适用税收政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六)购销合同或凭证未按规定帖花,少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1.业务背景及描述: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2. 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分析方法:2015年企业全年购进商品9,068.62万元,销售商品9,384.7万元,按照企业核定征收情况:应纳印花税=9,068.62万元×80%×0.3‰+9,384.7万元×40%×0.3‰=3.30万元。企业对此类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按规定帖花。

4.适用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风险应对

针对以上的风险点,应对人员确定了实地应对思路:一是与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约谈,详细了解上下游关联关系;二是针对以上分析中的疑点问题逐一排查,全面结合账务、合同和原始凭证查找风险;三是实地查看销售公司的场地,查看固定资产情况及库存商品状况。

(一)约谈了解的情况

 通过与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约谈了解,该公司属于酒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购进白酒全部是上属关联酿酒企业生产的基酒及成品酒。销售对象以湖北**酒业公司为主。在谈到集团是否进行了不合理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时,企业法人也坦言,因部分瓶装酒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所以为了减少消费税税基,存在将酿酒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包装物向销售公司转移的情况。

(二)账务及实地核查情况

结合案头分析确定的疑点,评估人员进行了详细账务核查,以上风险点已全部核实。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补缴少缴税款,并进行账务整改。

1.销售收入未及时足额核算,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应补增值税89.08万元,企业所得税94万元。

2.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问题,经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认可,按照合理价格核定销售额,延伸追缴上游酿酒企业消费税129万元。

3.关联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用材料在本企业列支,应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334万元。酿酒用固定资产在本企业列支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5万元,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另案处理。

4.预提业务宣传费用500万元,截至次年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发生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5.调增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财务利息费用支出9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4.5万元。

6. 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补缴印花税3.3万元。

7.按上述应补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补缴城建税38.65万元,教育费附加16.5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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