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部门
由于电信行业运营的垄断性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电信行业存在着政府监管的必然性。电信行业目前主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省级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属的通信管理局。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机构也对电信行业进行相应监管。目前,我国政府对该行业的监管主要依据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具体如下表:
二、监管特点
(一)电信行业政府监管特点
1.电信监管主体的法定性,即政府监管机关。其监管权来源于国家依法授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电信领域的运用和行使,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电信监管手段的多样性。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服务质量监管、互联互通监管及价格监管。
3.电信监管目标的特殊性。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在监管过程中国家电信网络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国内和国际通信畅通是其监管的主要目标要求。
(二)监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增值电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工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