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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5节 行业税收征管特点

时间:2023-07-06浏览次数:210次

一、征管重点

(一)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酒类生产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进行核定扣除。该项政策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上游农产品数量虚开的问题,但对农产品购进单价、农产品单耗数量的监管仍存在税收风险。2017年7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酒类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仍按销售酒的适用税率来确定。

(二)执行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政策

自2009年8月1日起,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实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由省以上国税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可以预期,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明确后,白酒企业的销售营销模式、关联企业定价、税收筹划方式等方面会发生较大变化。

二、征管难点

(一)对出酒率的控管难度较大

白酒企业即使生产同一种酒,受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原材料品质、天气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出酒率也存在较大差异,如大曲药酒发酵期长,出酒率低;小曲药酒发酵期短,出酒率相对相高。酱香型白酒和浓香型白酒的工艺不同,导致粮食出酒率也存在差异。故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白酒产品的原材料耗用、动力消耗、出酒率等投入产出率没有比较准确的标准值可以参考,也无法设定有效的适用于全行业的风险指标模型。

(二)普遍存在关联交易监管困难

大型白酒集团为规避消费税税基,大多进行税收筹划。白酒生产企业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白酒给关联销售公司,关联销售公司通常由一级或多级销售公司构成,由最终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一方面,人为降低消费税税基,减少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另一方面,使生产环节的利润及应缴纳的增值税转移到流通环节。同时,将生产环节本应承担的费用调节至销售环节,以匹配偏低的销售收入。因此,大型白酒集团间的关联交易普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复杂性,导致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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