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部门
建筑行业政府管制是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据建筑法规对建筑业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行为。目前我国中央一级建筑行业的监管由国务院多个部门共同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国资委等部门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也相应设立建筑行业监管机构,并按照项目投资来源划分各自的监管领域。这种状况一直向下延伸到地市级和县市级政府机构。
(一)主要监管部门
目前,建筑施工需要协调的政府部门如下:
1.建设部门(建设厅、建管局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规定申报。
2.安质监站:积极配合安质监站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考评,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做好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3.技监部门:办理塔吊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手续,接受技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市政配套:配合业主办理市政供水供电的手续,主动做好市政供水电接驳。
5.公安部门:建立综合治理小组,对涉及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卫、消防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因上述方面的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6.劳动部门:按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7.环保部门:遵守环保部门规定,治理好扬尘、噪声等问题,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考核和检查。
8.卫生防疫部门:遵守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办理各项卫生防疫检查工作。
9.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协调人防部门进行人防验收工作。
10.市(区)实验室: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送样检测检验及见证取样工作。
(二)建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针对建筑业的监管主要制定了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针对建筑施工业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此外,我国针对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的监管还制定了特别规定: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针对监理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2.关于境外建筑承包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建筑业企业相关业务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企业,仅可在符合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企业资质实行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国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个序列有不同的专业类别和级别。所有建筑企业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且只能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任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施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4.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商务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需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四)有关招标及投标的规定
1.必须进行招标及投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作为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
3.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编制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提出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或者由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监管特点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建筑业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之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也更加注重对建筑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多
由于建筑业产品事关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涉及面广,因此其涉及到的监管部门较多。目前,对建筑企业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安监质监部门-监督施工过程安全和建筑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办理塔吊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手续;市政公共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政供水供电的手续;公安部门-对涉及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卫、消防等问题进行管理;劳动部门-监督依法用工及农民工薪资保障;环保部门-监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二)信息交流不畅
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缺乏规范流程,信息库建设缺乏宏观规划和顶层设计,数据库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各部门各行其是,盲目采集,大量信息资源散落于各个部门系统中,互不连通,形成大量的“信息孤岛”。各部门数据库建设以方便本部门利用为目的,在建设标准和规范上与其他部门有较大差异,数据定义不一致、格式不统一以及数据交换难等问题普遍存在。高强度的政府监管无疑对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同时部分过度、重复的政府监管也给建筑业造成一定的障碍。
第五节 建筑业税收征管特点
建筑业由于具有企业数量庞大,生产规模大小不等,经营方式多元化,施工地点流动变化,建设周期长短不一等特点,造成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异常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项目控管难度大
由于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而且税务机关与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尚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配合、协调机制,相关信息资源也未共享,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等原因,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
由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和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在项目所在地地税申报预缴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机构所在地地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有在国税申报缴纳)和个人所得税,国税实行的是项目登记、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企业若不主动到项目和机构所在地地税履行纳税义务的,地税很难对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施征收,造成项目和机构所在地地税应收税款的流失。
二、跨区域经营活动难以监管
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业的重要特征,当前增值税采取的是向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切掌握其异地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监管到位。报验地税务机关管理主动性削弱。“营改增”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原来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改为企业在机构所在地领票自开,使得报验登记地税务机关失去以票控税的主动权,加之当前金税三期系统不能提供按项目管理的功能,从而增加了报验地办税服务厅预征率识别难度(究竟是对方选择的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只能凭复印件判断)。同时,尽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自应当预缴税款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但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知晓、欠缴税款如何追征(如由项目所在地追征还是由机构所在地追征)等具体问题仍难以解决。
三、收入监管难
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要按照完工进度及时确认收入,但由于建筑企业要缴纳各种名目繁多的保证金,施工合同付款条件苛刻,垫资压力大,工程决算进度慢,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实际工作中每一个建筑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现象,有些项目甚至竣工多年也未确认收入。对工程进度款以外的收入,例如回收的工程“三费”、甲方奖励款、赔偿款、延期付款利息等不确认收入,该结转的不结转,挂在往来科目或者不记账隐瞒收入。
建筑企业项目大量存在挂靠或承包的特点,决定财务核算多数很不规范,往往以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挂靠或承包项目的款项作为营业支出,收入未按税法和会计要求及时予以确认,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工程决算不符,出现账面收入和成本与实际收入和成本大相径庭的情况,长期以来,这种行为未得到遏制,因而成为业内常态。
四、成本费用真实性难以监管
由于建筑企业大都实行项目经理承包制,每个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项目经理为获取最大利益,随意列支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现象严重。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借用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特别是具有一、二类建筑资质企业挂靠现象特别严重。挂靠单位为了最大化收益,会采取各种不合规的办法,如购进材料等不索要发票,减少成本,少缴税,来提高自身收益。由于建筑施工工地多在野外,部分材料供应,尤其砂石等地方材料均由当地村民垄断,难以正常取得发票,导致建筑企业买票、找票,取得虚开票现象严重。
五.发票管理相对混乱
由于目前建筑企业的建造项目多数属于在异地提供应税劳务,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往往存在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对方不索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企业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造成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均未对其征税,以致国家税款未能入库。
有的建筑企业为了虚增建筑成本,接受分包方、劳务公司和供应商等单位虚开的发票,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有些企业项目成本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核算结转收入对应的项目成本。 个别建筑企业甚至使用假发票入账,存在以白条、不合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凭据等情况。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包工包料工程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也可实行简易征收,由于简易征收项目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容易导致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中抵扣,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都很难准确地把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中的串用抵扣问题。
六、部分项目增值税链条断裂
目前,建筑项目最下游存在较多个人承包现象,例如提供最基础的建筑材料如石子,或提供挖掘机服务等。由于最下游提供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个人无法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整个增值税链条无法形成,造成实际税负高于法定税率。有的建筑企业会争取适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但在整个行业链条中,若其中一个环节适用简易征收则会影响上下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迫于上游企业压力,往往存在不合规操作,以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