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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4节 建筑行业政府监管现状

时间:2023-06-16浏览次数:227次

一、监管部门

建筑行业政府管制是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据建筑法规对建筑业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行为。目前我国中央一级建筑行业的监管由国务院多个部门共同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国资委等部门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也相应设立建筑行业监管机构,并按照项目投资来源划分各自的监管领域。这种状况一直向下延伸到地市级和县市级政府机构。

(一)主要监管部门

目前,建筑施工需要协调的政府部门如下:

1.建设部门(建设厅、建管局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规定申报。

2.安质监站:积极配合安质监站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考评,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做好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3.技监部门:办理塔吊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手续,接受技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市政配套:配合业主办理市政供水供电的手续,主动做好市政供水电接驳。

5.公安部门:建立综合治理小组,对涉及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卫、消防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因上述方面的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6.劳动部门:按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7.环保部门:遵守环保部门规定,治理好扬尘、噪声等问题,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考核和检查。

8.卫生防疫部门:遵守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办理各项卫生防疫检查工作。

9.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协调人防部门进行人防验收工作。

10.市(区)实验室: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送样检测检验及见证取样工作。

(二)建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针对建筑业的监管主要制定了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针对建筑施工业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此外,我国针对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的监管还制定了特别规定: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针对监理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2.关于境外建筑承包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建筑业企业相关业务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企业,仅可在符合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企业资质实行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国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个序列有不同的专业类别和级别。所有建筑企业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且只能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任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施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4.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商务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需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四)有关招标及投标的规定

1.必须进行招标及投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作为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

3.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编制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提出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或者由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监管特点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建筑业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之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也更加注重对建筑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多

由于建筑业产品事关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涉及面广,因此其涉及到的监管部门较多。目前,对建筑企业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安监质监部门-监督施工过程安全和建筑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办理塔吊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手续;市政公共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政供水供电的手续;公安部门-对涉及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卫、消防等问题进行管理;劳动部门-监督依法用工及农民工薪资保障;环保部门-监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二)信息交流不畅

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缺乏规范流程,信息库建设缺乏宏观规划和顶层设计,数据库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各部门各行其是,盲目采集,大量信息资源散落于各个部门系统中,互不连通,形成大量的“信息孤岛”。各部门数据库建设以方便本部门利用为目的,在建设标准和规范上与其他部门有较大差异,数据定义不一致、格式不统一以及数据交换难等问题普遍存在。高强度的政府监管无疑对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同时部分过度、重复的政府监管也给建筑业造成一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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