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案例—税收风险分析
时间:2023-09-13浏览次数:1096次
非工业企业将外购非消费税应税产品
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未缴消费税风险
此外,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无成品油批发业务,且“93 号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实际属于成品油产品中“汽油”类目,应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该油品具有洁净、环保的特性。生产加工方式是以汽油原料为元基,且汽油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90%,乙醇为辅料,且所占比例不得高于 10%。经“醚化生产装置”加工处理后,生产出“93 号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因此,该种油品不能通过简单勾兑完成,而其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栏数据为“0”,说明该企业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
该企业“93 号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该货物销售对象,全部销售给两家关联公司,共计 12008.28 吨,通过查询以上两家企业实际为同一家控股。
经过以上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可能涉嫌存在少纳消费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7 号)第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通过电子底账系统、产销表等查询企业购销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检查非工业企业购进商品名称与所销售产品名称配比情况,是否发生了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通过发票、明细账关注其销售货物是否使用了消费税应税产品名称,例如,实际销售的就是“93 号乙醇汽油”,而企业列示的名称却是“93 号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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