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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发展变化

时间:2017-10-04浏览次数:1044次

一、引进并试行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是在1979年恢复基本税收制度背景下引进的,由于增值税核算的相对复杂性与当时我国税收管理的落后,逐步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因此,当时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良,试点范围也有限。

 

二、确定并实施增值税

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步“利改税”,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确定实行增值税制度。但是,增值税主要针对规定的部分货物的生产和进口,并形成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共存格局。

《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实际规定的增值税税目范围有限,涉及面不广。对增值税税目主要分甲乙两大类产品,其中甲类产品按照“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乙类产品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由于实行增值税结算的企业不多,所以能够懂得并熟悉这一业务的人并不是很多。

 

三、全面推行增值税

1993年底,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格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当时,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四、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完成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同时,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五、坚持减税与完善税制并重,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先局部再全国,分行业逐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按照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向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了“1+6”行业营改增试点,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行业试点。

(二)2012年8月1日起至12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三)2013年8月1日,将“1+6”行业试点推广到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进来,成为“1+7”行业。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

(五)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试点,形成全国范围内“3+7”行业试点。

(六)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服务的全覆盖,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七)2017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原按13%征税的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文化宣传相关的23类货物改按11%征税,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增值税制度。

(八)2017年11月19日,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效果。

(九)2018年5月1日,将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由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1%降至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十)2019年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由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将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下降、部分行业税负有所降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给纳税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减负感。同时,按照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继续向税率三档并两档方向迈进。“宽税基、低税率、中性”是我们期待的增值税模式。


本文由小颖言税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增值税的前世今生》(武侠版),参考书目:何成实主编的《增值税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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