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航空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各种境内游、境外游和频繁的商务交往促使航空运输行业迅猛发展。航空运输企业研发费用逐年增大,与此相关的配套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一、企业基本情况
B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航空公司)成立于1984年7月25日,主营业务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等,现拥有192架飞机,超过2万名员工;总资产400亿元,净资产162亿元;拥有2家主业子公司,设有6家分公司,以及45个境内外营业部、办事处;运营境内航线409条,境外航线72条。
二、风险分析
(一)业务背景
B航空公司2016年开展了多项研发活动,根据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发项目专家鉴定意见》的内容,B航空公司共有32个项目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自主研发项目12个、委托开发项目19个、合作开发项目1个。2016年,该企业申报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9126944.38元,加计扣除金额9563472.19元。
(二)风险描述
根据B航空公司的《2016年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研发支出”辅助账等材料,发现该公司2016年的19个委托研发项目,均有列支其内部所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用。企业自述这19个委托开发项目属B航空公司与别的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故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时将这部分费用一同列支。
(三)核查路径
向企业相关业务人员了解自主、联合、委托研发项目的情况,审核企业年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支出”辅助及明细账、“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研发支出”“无形资产”科目,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扣除情况,重点关注:①研发人员归集是否属实,人员人工费用是否满足条件,是否存在部分管理人员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但其工资薪金、福利费等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情况;②其他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超出范围及比例;③企业委托开发项目是否列支自身其他成本费用。
(四)适用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风险应对评估人员向B航空公司财务人员指出在研发费用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指导,
重新核对研发费用归集项目。最后,判定19个委托开发项目中的16个项目应属于完全委托外单位开发,与这16个项目相关的企业自身发生的费用应从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中剔除;另有3个研发项目经科技部门对人员工作量重新确认后,对部分人员工作量进行调减处理,这部分费用应从符合条件的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中剔除。以上剔除共计6298621.45元,剔除后B航空公司符合条件的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为12828322.93元,当期实际可加计扣除金额为6414161.47元,企业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87327.68元。
四、处理结果
B航空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787327.68元,缴纳滞纳金9238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