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邮政C省分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一、C公司基本概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C省分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现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国内报刊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邮政储蓄业务,邮票和集邮品销售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在C省范围内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代理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备案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批发图书、期刊、报纸。
2015年5月,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要求实施法人体制调整,由C省邮政公司调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C省分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属于邮政业,为国有中央企业,非法人单位,由集团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下属40个经营单位及3个直属管理单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级单位),在C省范围内汇总申报增值税。
二、C公司2015—2017年经营情况
C公司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业务收人包括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收入,2015—2017年具体经营情况及占比如表15-1、表15-2所示:
表15-1 2015—2017年各项业务收入及占比 单位:万元
年份 | 应税项目收入 | 简易计税项目收入 | 免税项目收入 | 收入合计 |
收入 | 占总收入比例 | 收入 | 占总收入比例 | 收入 | 占总收入比例 |
2015 | 9035.36 | 4.75% | 0 | 0 | 181189.90 | 95.25% | 190225.26 |
2016 | 29317.95 | 8.34% | 267.84 | 0.07% | 322020.92 | 91.59% | 351606.71 |
2017 | 92596.20 | 19.63% | 4882.38 | 1.04% | 374227.21 | 79.33% | 471705.79 |
表15-2 2015—2017年收入、成本、利润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年份 | 收人 | 同比增幅 | 成本 | 同比增幅 | 净利润 | 同比增幅 |
2015 | 320605.02 | 14.60% | 286386.64 | 11.73% | 21282.11 | 45.86% |
2016 | 351606.71 | 9.67% | 304194.67 | 6.22% | 54707.13 | 157.06% |
2017 | 471705.79 | 34.16% | 376558.18 | 23.79% | 42639.39 | -22.06% |
三、C公司2015—2017年纳税情况
C公司企业所得税在C省计算申报,集团总部汇算清缴。增值税2015年、2016年申报方式为各机构每月属地预征申报,C公司季度汇总计算缴纳。根据C省税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C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出租不动产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在C省所辖范围内采取汇总计算,属地申报缴纳方式,其余税种由各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申报缴纳,2015—2017年,C公司共计申报缴纳税费约550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48.96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970.65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30.68万元,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8.56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272.09万元,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268.1万元。具体明细数据如表15-3所示:
表15-3 2015—2017年纳税情况 单位:万元
年份 | 增值税 | 营业税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 使用税 | 残疾人保障金 | 企业所得税 | 税费合计 |
省分公司 | 各分支机构 |
2015 | 53.56 | | 30.68 | 538.90 | 53.23 | 117.03 | 85.22 | 0.00 | 878.62 |
2016 | 359.69 | | | 991.47 | 56.05 | 117.34 | 92.28 | 0.00 | 1616.83 |
2017 | 308.93 | 248.47 | | 2118.59 | 162.81 | 124.19 | 90.60 | 0.00 | 3053.59 |
平均值 | 323.55 | 10.23 | 1216.32 | 90.70 | 119.52 | 89.37 | 0.00 | 1849.68 |
占总纳税金额比例 | 17.49% | 0.55% | 65.76% | 4.91% | 6.46% | 4.83% | 0.00% | 100.00% |
注:企业所得税由集团总部汇算清缴,在C省零申报。
四、C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5—2017年,C公司共取得减免税项目收入877438.03万元,享受了四项增值税政策给予的增值税税基减免税收优惠。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第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五、风险分析情况
利用企业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结合从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各种申报信息,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C公司2015—2017年涉税事项开展税收风险情况分析,查找出可能存在以下4个典型风险。
(一)增值税部分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
C公司提供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等各种邮政服务项目,其中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为免税项目。风险分析人员在对C公司进项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运费结算”和“投递费结算”这两个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比例达到48.31%,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是其主要进项来源。根据判断,可能存在应作进项转出而未转的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未足额缴纳
根据C公司现有数据,分析人员借助指标模型计算机扫描发现,C公司2015—2017年根据流转税已缴税款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教育费附加金额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均大于其申报入库的对应税费,可能存在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风险。
(三)房产税申报税额与计算税额不符
根据C公司现有数据,分析人员结合系统中账表数据信息发现,C公司房产税申报缴纳的税额和依据现有账面上的房产和土地价值计算的税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