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航空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随着运输行业竞争结构升级,航空运输企业为提供优质服务,在飞行中会提供多种附属服务,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涉及的代扣代缴业务量增大。由此导致航空运输行业来源于税会差异、管理盲区的税收风险具有高隐蔽性的特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C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航空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营业务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等,现拥有239架飞机,总资产510亿元,净资产203亿元;拥有6家子公司,8家分公司;运营境内航线359条,境外航线67条。
二、风险分析
(一)业务背景及描述
C航空公司2017年与某非居民企业签订《航空机上影视节目服务合同》,其中规定非居民企业E向C航空公司提供在航班内播映其拥有版权的影片,且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各项税费由C航空公司承担。根据该服务合同,非居民企业对提供的影片拥有航空版权,将影片节目的数字文件发送给C航空公司用于在飞机上播映,按照影片每部或每集、每航班计算价格。2017年8月,C航空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两笔费用分别为293498.00美元、171290.00美元,并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分别代扣代缴增值税119343.83元及69650.92元。
(二)风险描述
经核查,C航空公司与某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航空机上影视节目服务合同》,但合同实质为非居民企业向C航空公司提供影片在航班内播映的版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收入性质模糊不清,未按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及扣缴增值税税款不足的风险。
(三)核查路径
现场核查时,应审核C航空公司对外支付备案,对照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并结合扣缴税款的申报表和入库税单,关注是否依规足额扣缴相关税款。
(四)适用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将特许权使用费表述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故非居民企业向C航空公司提供影片播放的版权并非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C航空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约定境内企业承担各项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的规定,应当以支付款项为不含企业所得税、地方税费及附加的所得,重新计算计税依据,即: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增值税税率×12%-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风险应对
根据C航空公司报送的有关合同、对外支付备案情况、扣缴税款的申报表和入库税单
进行案头审核,发现该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服务合同未代扣代缴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且由于计税依据错误,未足额扣缴增值税。通过与公司经办人员进行沟通,公司经办人员对该笔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未足额扣缴的增值税款进行了补申报与扣缴。
四、处理结果
C航空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汇率为1美元=6.7283人民币):
①应补税额=293498.00×6.7283÷(1-6%×12%-10%)×10%=221185.33(元)②应补税额=171290.00×6.7283÷(1-6%×12%-10%)×10%=129087.20(元)
补缴增值税:
①应补税额=293498.00×6.7283÷(1-6%×12%-10%)×6%-119343.83=
13367.37(元)
②应补税额=171290.00×6.7283÷(1-6%×12%-10%)×6%-69650.92=
7801.40(元)
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①应补税额=13367.37×(7%+3%+2%)=1604.08(元)
②应补税额=7801.40×(7%+3%+2%)=936.17(元)
综上,C航空公司补扣缴企业所得税350272.53元,补缴增值税21168.77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40.25元。
五、行业延伸
(一)潜在风险企业范围
涉及跨境业务,长期存在对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的企业。
(二)具体核查路径
加强对外支付备案审核与后续管理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关注企业是否正确判断所得类型,特别是辨别特许权使用费与提供劳务、服务;关注是否准确计算计税依据,代扣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否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工作。
(三)其他注意事项
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结合。在判断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结合交易对象、交易目的、交易所涉及的权利的性质和功能,以及计算报酬的方式来看,准确判断所得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