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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减资注销将产生纳税义务

时间:2024-08-10浏览次数:336次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同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四号,以下简称“《注册资本规定》”)。此次修改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此次修订强化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优化了公司治理,完善了董监高责任,加强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同时,公司缴纳的税款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新《公司法》的修订也相应会对企业的税务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应当关注新《公司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影响,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新《公司法》实施后,部分企业为了应对5年期限带来的实缴压力,可能采取减少注册资本、将企业注销等方式缓解压力,但企业在减资及注销过程中也可能产生税负。


一、企业减资可能产生哪些纳税义务?

对股东而言,通常来说,企业减少认缴出资不涉及纳税义务,而减少实缴出资则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具体而言:

1.股东为企业时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前述规定,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包括投资收回的成本、股息所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三部分。其中,投资收回的成本不涉及纳税,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也不需要纳税,因此,通常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为个人时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减资个人股东收回金额大于投资成本的,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注销可能产生哪些纳税义务?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销时,在某些情形下股东也可能产生纳税义务,应当关注其中的税务风险。

例如:

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长期没有发生业务。在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公司股东打算注销这家公司,注销过程中发现公司账上还有5万元的存货和一笔股东杨总借走的30万元(借款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未归还)的其他应收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进行注销,公司和股东都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就存货而言,企业注销,一般会分配给股东,由此将导致企业和股东的纳税义务。对于企业而言,将存货分配给股东,在增值税上,一般会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市场价缴纳13%或9%的增值税;在所得税上,若企业的视同销售市价高于存货的采购成本,高出的部分通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股东而言,如果有所得也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就借款而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如果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这些款项又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又不进行归还,那么这笔借款就会被视为公司对股东的分红,股东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杨总需要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中规定了公司可以进行简易注销,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同时,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新《公司法》明确了简易注销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实践中,不少公司为了简化注销流程,往往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公司在注销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作为欠缴税款的债权人将可能依据前述新《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事实上,近年来,已经陆续出现公司注销后股东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案例。因此,股东在选择简易注销时应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欠债欠税的情形,避免产生被追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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