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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 行业税收征管特点

时间:2024-05-11浏览次数:200次

一、税收征管重点

电视行业中,很多企业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制而来,产业链上下游均存在所得税免税企业、低税率企业,客观上形成了人为调节利润的空间。同时,近年来,电视行业企业与境外企业的合作日益增多,跨境业务成为新的税收征管重点。

1.文化转制企业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部分电视行业企业属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即不得有事业编制人员在编。实际上,企业中仍然可能存在事业编制人员,存在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2.利用免税或低税率企业避税

电视行业产业链中有一些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如明星成立的影视工作室;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优惠政策的低税率企业,如提供特技制作的高科技企业;有所得税免税企业,如从事业单位转制而来的省市电视台等。电视行业企业可能利用免税或低税率企业避税。

3.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近年来,影视制作公司成为资本市场并购高频主体,电视购物企业并购重组的事项也频频发生。特殊性重组与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差异很大,电视行业企业在资产并购重组方面的核算和涉税风险是需重点关注的对象。

4.跨境业务的税务处理

近年来,电视行业跨境业务日渐增多。不少影视制作企业在节目研发、版权、节目播出等方面开展跨境合作,电视购物企业也在逐渐向海外拓展市场,将境内产品销往海外。根据有关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因此需重点关注跨境业务的核算和涉税风险。

二、税收征管难点

电视行业三个业务板块的税收征管难点如下:

(一)影视节目制作

1.收入确认具有不确定性

影视节目制作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取得发行许可证;二是与下游企业(电视台、网络平台)签订发行合同;三是取得下游企业反馈的供带证明(将节目的拷贝、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采购方并取得回执),即由对方确认收到影视节目的资源。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导致该行业确认收入周期长、收入金额不确定性大、各年度间无法进行同比或环比分析,征管工作中最基础的数据分析工作难以开展。

2.费用列支真实性难以确认

影视节目制作成本主要包括人员薪酬、场租费、道具费、后期制作费等,其中主要演员、群众演员和剧组工作人员的薪酬费用占比较大,而这项费用的核算凭证主要是演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或者临时人员工资清单等原始凭证,其真实性很难确认,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税收票据管理不规范

部分影视节目制作企业存在发票链条不完整的情况,拍摄过程中的许多支出无法足额、如实地取得发票。例如,租用居民楼或者网红餐厅等无开票资格的场地作为拍摄场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部分企业与工作室签订合同并取得发票,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很难把握,甚至有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4.演员薪酬未足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演员薪酬通常以演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为凭证,如签订合同的对象不是个人,则可能规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存在演员个人未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5.存在人为调节利润风险

影视制作行业会计核算方法特殊,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核算的情况较为普遍,即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各收入确认期内,按照本期确认收入占预计总收入的比例,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成本结转比例主要依赖预计收入总额的合理性,如果预计收入发生变更,会对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存在人为调节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6.免税业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免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能存在选择免税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二)电视购物

电视购物涵盖商品开发、节目制播、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由于会员人数多、业务销量大,该行业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普遍较高,采用信息化系统管控物流、资金流及发票流。因此,在日常征管中,应着重了解企业信息化系统的设置及流程,同时关注以下税收征管难点:

1.商品适用税率不准确

电视购物属于为批发零售业,销售的商品范围广、类型多。目前,为适应消费需求的发展,电视购物营销内容逐渐从传统的实物类商品逐渐向服务类商品转化,如销售旅游、保险类商品等。需关注:各类商品增值税税率适用是否准确;免税商品和非免税商品对应的进(销)项能否准确划分;零售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2.售后服务未作会计和税务处理

电视购物企业一般都具有完备的产品及质量保证等保障体系,退换货机制较为灵活,有些产品甚至可以使用后进行退换货,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风险。同时,需重点关注向客户或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促销业务核算难度大

为了扩大销量,电视购物企业经常会进行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如附带赠送其他商品、向消费者发放红包等,需关注附带赠送的商品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以及向消费者发放的红包的税前列支方式。

4.频道覆盖费列支不准确

频道覆盖是电视购物销售最重要的渠道,频道覆盖费在其销售费用中占比较高,需关注是否存在将部分开拓频道覆盖市场而支出的费用转化为其他费用进行税前列支的情况。此外,大部分电视购物企业都有地方电视台投资背景,需关注关联交易定价及关联企业资金拆借中的涉税风险。

5.物流配送费用核算不准确

点到点的物流配送是电视购物企业运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电视购物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供应商,物流配送费占比通常较高,需关注其物流费用的支付及核算方法是否合理。

6.演出人员劳务费用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电视购物业务中,拍摄产品宣传片是电视购物企业增加产品销量的重要手段,需关注主持人及加盟演员劳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

7.罚款未作纳税调整

近年来,电视购物企业所售商品的质量以及商品宣传是否合法合规是有关部门检查的重点,需关注企业是否对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给予的罚款进行了纳税调整。

(三)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

1.收入的确认较复杂,具有不确定性

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的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收入、影视制播收入、版权运营收入、会员付费收入。广告收入作为视频平台主要收入来源,营销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影视制播与传统电视制播一样,生产周期长,收入额具有不确定性,各年度间难以进行最基础数据的同比或环比分析;会员卡收入作为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主要收入之一,将会员资质在餐饮娱乐、生活服务、零售网络等多个领域的广泛结合,这种营销模式带来多种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情形。如何准确确定各项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计税依据,在征管工作中较难把握,需要查阅种类繁多的营销合同、结合大量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加以分析。

2.节目制播成本费用核算复杂,列支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节目制播的会计核算方法特殊,成本结转普遍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核算,即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各收入确认的期间内,以本期确认收入占预计总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如果影视片预计销售收入发生变更,会对当期或以后期间的营业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节目制播成本中主要演员、群众演员和剧组工作人员的薪酬费用占比较大,而这些费用凭证主要是演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或者临时人员工资清单等,其真实性较难确认。在征管工作中应重点防范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和真实性原则确认成本,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减少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税收票据管理不规范

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在节目拍摄过程中的许多支出,例如,拍摄场景租用居民楼或者网红餐厅等无开票资格或无相应征收品目的场地,难以取得正规发票。该行业惯例上采取与各类工作室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将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转嫁到工作室。而此类工作室大多享受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所以可能存在从工作室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4.演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风险大

影视人员有可能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或者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跟演员的演艺工作室签订合同,将本属于演员个人的薪酬转为工作室收入,规避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可能导致演员个人未足额正确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5.资产重组的业务复杂

近年来,网络视频播放平台作为新兴行业,并购重组的事项频频发生。特殊性重组与一般性重组的税收成本的差异很大,因此需重点关注企业在资产并购重组方面的相关核算和税收风险。

6.关联交易的风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风险,是否将关联方共有的广告收入、节目制播收入转移到享受文化转制企业的一方,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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