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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四节 行业监管现状

时间:2024-05-12浏览次数:203次

一、监管部门

(一)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视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文明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并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指导方针,协调文化宣传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影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影视剧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审查国产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与境外合作制作影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或吊销国产影视剧的发行许可证;宏观调控、指导全国影视剧播出工作等;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运营必须遵循的相关管理条例。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电视购物业务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统一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许可等。

(四)商务部、工信部

商务部、工信部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范电视购物销售行为等方面。包括: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组织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2013年底,商务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并立案查处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关停非法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

二、监管特点

(一)对影视节目制作的监管

1.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

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管。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2.影视节目的播出审查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应该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3.电视剧播放的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上述政策简称为“一剧两星”。电视剧制作企业最多只能将首轮黄金时段播映权同时卖给两家卫视,相比原有四家卫视联播的方式,不利于平摊制作成本,使得那些通过高投入模式制作的电视剧面临首轮卫视播映权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对电视购物运营的监管

电视购物频道的运营除了必须遵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管理条例,其销售行为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遵循所在省份相应规章制度,如《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特殊品类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截至2019年底,全国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运营牌照的电视购物企业共有32家,其中,信号覆盖全国的电视购物企业有11家,覆盖省域的有15家,覆盖跨省域的有1家,覆盖跨市域的有3家,覆盖市域的有2家。

(三)对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的监管

开办一个在线视频网站需要的许可证有网络视听许可证、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网络视听许可证

网络视听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分类核发。

该许可证与此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同的是,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视频,而获得网络视听许可证的企业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2.ICP许可证

ICP许可证是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必须办理的行政许可资质。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游戏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目前,电商是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主体,是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要群体,办理部门是其所在地的当地文化局,由文化局审核并颁发网络文件经营许可证。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网络自制剧、微电影的制作、审查、监管、市场准入等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节目制作机构要持证,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二是个人制作、上传节目实行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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