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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四节 行业监管现状

时间:2024-02-26浏览次数:119次

一、监管部门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以及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在过去几年得到了迅猛增长。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复杂性、综合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针对互联网行业中的不同业务都发布了政策来规范行业发展。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①成立,同年,国务院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职能授权,明确了网信部门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主管机构进行主要监管,同时协调其他部门做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各个细分行业的监管法规和可能需要的准入许可如表16-10所示。

表16-10互联网行业涉及的监管法规和准入许可

 

细分行业

法规

准入许可

是否对

外资限制

1.互联网信息服务

 

 

 

 

1.1电子商务/生活服务平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证》(EDI)

 

 

 

1.2电子游戏平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7月10日起失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失效,自20197月10日起不需办理此证,下同)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3电子内容平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①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现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细分行业

法规

准人许可

是否对

外资限制

 

 

 

1.4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证》(EDI)

《支付业务许可证》

 

 

 

1.5通信软件及社交平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2.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IDC)

3.互联网接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接人服务经营许可证》(ISP)

二、监管特点

 

互联网经济是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基础上,依赖互联网络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现象。互联网行业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随着人们行为方式、生活习惯、市场环境等的变化不断创新,政府监管内容也随之完善。

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是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基础性法规。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内容监管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面引入了事前(以许可为主)—事中(以企业监测为主)—事后(以关闭网站、吊销许可为主)的全流程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监管已形成了安全类监管与市场类监管两部分。前者趋紧和加深,从网络层到数据层全面建立安全屏障,建立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体系、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跨境数据流动评估制度等;后者呈现宽容和放松状态,针对网络约车、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给数字经济的新模式以合法地位。

 

第五节行业税收征管特点

 

 

 

一、税收征管难点

 

由于运营模式的虚拟化、开放化、跨界性,互联网企业收入的定性、确认时点和金额


 

的确认等,是互联网行业的税收征管难点。

(一)应税收入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参与方和环节较多,例如,电子游戏行业,参与方包括游戏开发商、运行商、联合运营商、渠道商、玩家等,其中涉及对从玩家获取的收入的分成。又如,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中介平台,会影响其收取的款项(现金流)和收入确认的关系,由此会产生不同参与方的收入按全额还是净额进行确认的问题。

(二)征税对象多元化,界限难以厘清

征税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税种和税率的不同,因此准确区分征税对象是合理征税的前提。然而,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资产的交易,互联网使原来以有形资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化形式。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有形商品的交易及其零售商。例如,从购买唱片、CD或磁带转化为直接在互联网上欣赏电子产品形式的音乐,对此,征税对象、税目的界定会有一定难度。另外,互联网时代数字产品的财产权规定不够清晰,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更有一些混合销售、捆绑销售的问题,都会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复杂。

(三)无纸化的账簿、凭证易被篡改

互联网线上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加之在互联网消费者为个人的情况下,并不要求开具发票,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将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四)税务登记困难,难以全面确定纳税主体

在互联网企业中,存在大量分散而隐蔽的交易者,多数交易者是自然人,他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互联网平台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对于这些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没有工商登记的互联网隐性交易者,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税务登记,从而无法确定纳税主体。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是税收构成要件当中的重要内容。在互联网线上交易的环境下,发出货物日期、收款日期等经济活动信息都是可以变更和难以控制的,税务机关很难界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纳税地点来说,由于互联网线上交易中服务器具有易流动的特性,税务机关难以确认交易行为的发生地和商品供应地,从而难以正确界定纳税地点,实行税收管辖权。

 

二、税收征管重点

 

结合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特点、会计处理等问题,总结其税收征管重点如下:


 

(一)行业巨头企业税务合规情况的监管问题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规模效应和巨头效应显著,没有形成规模的产品和服务将会逐渐被市场淘汰,因此某一细分行业的市场基本被巨头企业所垄断。此外,巨头企业的业务形态广泛、营销手段全面、盈利创新点处在行业领头位置,因此可以重点监管和把控行业巨头企业的税务合规情况,全面了解某一细分行业的税务风险情况。

(二)VIE架构带来的税务问题

VIE架构的搭建、变动、拆除都可能会引起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或资产的直接或间接转让,从而引发税务问题。另外,VIE架构下还会引申出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境外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问题、对外支付服务费导致的企业所得税和常设机构的问题等,因此税务机关应重点把握VIE架构及其引发的税务问题。

(三)互联网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问题

对于非上市且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互联网企业,其净资产可能较低且处于亏损状态,但是外部的天使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用户数量、品牌价值、管理团队等进行估值,其估值往往远超净资产在传统评估方法下的公允价值。这样,在股权转让和企业重组方面,就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问题。

(四)税收优惠的合规性问题

互联网行业属于研发投入密集型的行业,也是国家重点关注和发展的行业。这个行业可能集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销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因此需要税务机关重点把握企业对税收优惠的适用性,避免税收优惠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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