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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2

时间:2023-12-23浏览次数:107次

典型案例二

——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餐饮行业是影响民生的重要行业,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扶植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被“错用”的风险。同时,缘于餐饮行业存货易损耗、现金收支多的行业特点,餐饮企业在资产损失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某品牌快餐、食品、冷热饮料、酒类商品及相关促销小礼品,代理销售某餐饮集团旗下品牌的单用途预付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提供餐饮外送服务,以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该公司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下的快餐服务业,其为一家典型的连锁经营模式的快餐企业。

 

二、风险分析

对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中的相关增值税受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该企业可能存在以下2个典型风险点。

(一)开具大量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

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数据,该企业2018年度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金额35668401.11万元,同年增值税申报表应税收入213002104.39元。未征税收入占比较高,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的风险。

(二)资产损失申报金额较大

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合计税收金额较大,可能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有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14行第5列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收金额为16635380.43元,金额较大。根据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应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留存了备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需要进一步核实。


三、风险应对

通过约谈财务人员,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合同文件等多种方式,风险应对人员就发现的疑点问题与企业进行一一沟通。

(一)针对风险点一

经核实,该企业不是经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预付卡(抵用券、礼品卡)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非在预付卡销售或充值时产生。同时,根据公告规定,企业在销售、发行预付卡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顾客实际消费时开具对应税率的发票。由于该企业不是经商务部门备案的预付卡发行和售卡企业,因此应于充值卡出售时确认增值税收入。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二)针对风险点二

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账面金额6070685.75元,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6635380.43元。其中,存货报废净损失133030.67元,存货的报废中需责任人赔偿的金额为8849元,该部分存货的报废属于“管理不善”导致;货币资产损失126160元,系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收到的假币损失;无形资产净损失762928.77元,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15613260.99元,各项备查资料完整。经核查,该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资料暂未发现问题。但其中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进行转出。


四、处理结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018966.1元,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27.63元、教育费附加60568.9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40379.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1415.84元。

 

五、行业延伸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针对风险点一,这属于连锁餐饮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如连锁餐饮企业发行预付卡、充值卡,但未取得备案资质的,应在售卡的当期确认销售收入。该风险点在征管中应引起重视。

针对风险点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连锁餐饮企业易产生税收风险的环节,譬如日常收银过程中收到假钞的现金损失、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顾客理赔损失、食材存货的变质损失等,都可能导致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而企业自身是否按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的备查管理,是其能否享受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因此,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风险点。

(二)具体核查路径

针对风险点一,一方面,从企业电子底账中开具的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入手;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企业现金流量表入手,结合增值税申报表重点分析企业流入的现金流的性质。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应通过资料收集(如登录各地商务部门网站查找信息)、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涉税情况等内容。

针对风险点二,税务机关应按如下要求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1. 对于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实施核查。审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申报扣除的所属纳税年度是否正确,金额计量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使用年限是否达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存货的损耗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2.对于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实施检查。审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和充分,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向责任人追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资产损失事项是否已在会计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等。

3.结合跨年度税基项目中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进行复核,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作出税务处理,通知纳税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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