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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 行业税收征管特点

时间:2024-01-16浏览次数:109次

一、税收征管重点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企业通常房产原值较大,在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值时,有的企业会将给排水、天然气工程等价值扣除,未足额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基础,从而导致少缴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在税收征管中,要关注企业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的问题,及时对企业提出征管建议。

(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口径

相较于其他行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的科技研发创新力度大,由于技术、会计、税务三部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存在差异,适用相关税收政策时,企业容易出现执行偏差。此外,还要关注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是否分别核算,是否造成研发费用支出归集不准确、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与此同时,将非研发活动如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归集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也会导致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应关注、了解企业研发活动分类管理执行情况和提高利用外部机构工作成果识别研发活动情况的能力,与企业研究确定识别负面清单。

(三)“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

近年来,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名片,在全球市场占领一席之地。由于赴外投资模式不同,各国税收政策各异,税收征管方式也不一样,随着这些“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的资产和利润逐年增长,其面临的税收风险也与日俱增。对于这些“走出去”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协定优惠资格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等问题,税务部门需要给予充分关注。

(四)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

对于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会计上,对于确认收入时间是“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收入金额主要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确定。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增值税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存在税会差异,税务部门应重点关注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方式和收款方式,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征管难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难度高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企业研发创新力度大,研发费用容易产生归集不规范,违规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问题。有的企业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科目,直接材料的投入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折旧费用在“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科目中核算。科技人身份不真实,有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在研发工作中,根据项目需要,随时在各部门抽调人员,凑足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高新技术收入核算不准确,有的企业销售收入未按照产品类别设置明细账,没有分别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二)固定资产税收风险管理难度大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多、价值大,在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折旧与减值、维修与改造、清查与处置等众多环节都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比如资产提取折旧的年限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是否考虑残值,对于税会差异要重点关注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工程项目控管难度大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项目生产周期长,而且税务机关与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建立滞后,相关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畅,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财务状况难以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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