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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五节 行业税收征管特点

时间:2023-11-16浏览次数:241次

一、税收征管重点

烟草行业税负高,税收贡献大,长期以来都是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烟草行业征管的重点是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烟叶税。

消费税是烟草行业最大的税种,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全额属于中央收入,在三个环节产生:一是烟草工业企业生产卷烟环节,由卷烟生产集团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烟草商业企业卷烟批发环节,由地市级烟草商业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是烟草工业企业烟丝生产并对外销售环节(出口烟丝不征收消费税),由卷烟生产集团集中缴纳。

增值税是烟草行业第二大税种,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在两个环节产生:一是烟草工业企业按照调拨价出售给烟草商业企业,由各烟草工业集团总部集中先向省级或市级税务局的征收分局集中申报缴纳(含附加税费),再由国库按照跨区域烟草税收分成比例,划分到有卷烟生产厂的地市,最后按税种分配比例分别入各级财政金库。二是烟草商业企业销售烤烟和卷烟,由地市级烟草公司集中核算税款,再根据各县区级分公司实现的烤烟和卷烟销售收入占全地市烤烟和卷烟销售总收入的比重进行分配,再由各县区级分公司分别向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此外,烟草商业企业各县区级分公司收购烟叶时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是烟草行业第三大税种,按法人进行核算和缴纳,烟草工业企业中卷烟生产集团下属的生产厂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的由集团统一申报入库,再按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划到各生产厂所在地金库;有的由集团集中核算后,各生产厂按比例在属地申报缴纳。烟草商业企业方面则是中央、省、市三级法人公司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区级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全市销售总收人的比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分配。

烟叶税是烟草行业的第四大税种,由烟草商业企业各县区分公司在收购烟叶时缴纳。只有烟叶种植地区有烟叶税收入,因此,从全国范围内来说,除了京津、长江三角洲、西北等地区外,大部分地区的烟叶种植区域产生烟叶税收入。烟叶税收入全部为县区级收入,是烟叶种植县区的重要税源,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除上述四个税种外,个人所得税、各类财产行为税均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由于烟草行业属于垄断经营的高利润行业,因此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比较高,是税收征管的重点。

 

二、税收征管难点

烟草系统由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组成,成员众多,多是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财务核算方式十分复杂,主管税务机关仅有权限对辖区范围内的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进行管理,对集团整体情况或跨省市、跨地市经营的成员及关联公司的涉税信息缺乏应有的了解,现行以属地划片分管的征管模式已不能适应集团化企业的发展趋势。另外,烟草系统内部行业众多,同样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政策理解不同,导致执行不统一。对于管理高度集中的烟草集团,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仍存在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情况,造成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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