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财税专家作为在京创业优秀代表应邀参加县政府举办的“资智回乡“ 新年联欢会。联欢结束后,商务局的王局特意请财税专家移步办公室继续交流。财税专家不好拒绝领导,便一同前往他的办公室。走进办公室,已有两位客人。王局笑道:“小老乡,不好意思,知道您是全国知名财税专家,所以想请您帮帮忙。这两位是在我县投资的文总和杨总,有投资问题想请您出谋划策。”财税专家回答道:“您客气啦,能为家乡的企业家们服务是我的荣幸。”
经了解,文总的甲公司和杨总的乙公司共同投资 800 万元成立了丙公司: 其中甲公司出资 240 万元,占 30% ;乙公司出资 560 万元,占比 70%。成立五年以来,丙公司运营较好,账上未分配利润 3000 万元, 盈余公积 1000 万元,其他权益科目金额为零。最近,因中美贸易摩擦,丙公司效益有所下滑,文总想急流勇退。杨总认为丙公司前景不错,虽然中美贸易摩擦有所影响,但不会长期存在,所以提出用 1900 万元的价格收购文总甲公司占有的 30% 股权。面对这样的情况, 两位老总不知道该如何筹划会更有利。财税专家建议可以先撤资再收购。
【分析】
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对比】
筹划前,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 190 万元。
具体计算: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 =(1900-3000 X 30%-240) X 25%= 190(万元)。
筹划后,先撒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 115 万元。
具体计算: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900-3000 X 30%-1000 X 30% - 240) X 25%= 115 (万元)。
【结果】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90 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 115 万元,后者较前者可为企业节省成本 75 万元 (190-115)。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10 ) 79 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