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将至,北京的天气有些闷热,财税专家正坐在办公桌前昏昏欲睡,“叮铃铃……"办公室的电话响起来,对方是大学同学毛某。听着美女的声音,财税专家不耐烦的情绪立即消散。
两人寒瞎了一会,毛某说明此次来电用意。毛某所在公司XX家用电器,2018年12月销售一批价值30万元的电器给客户XX集团,且当月收到货款,但因客户员工宿舍尚未装修完毕,要求2019年3月送货上门。毛某问询,该笔业务何时纳税更有益于公司。
【分析】
在实操过程中,充分运用合同收款方式的差异,采用预收账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既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流动资金,又不违背税法的规定。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也相当于节省了成本。
财税专家建议可以巧用合同收款方式条款,实现延期纳税,为公司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比】
筹划前,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结算货款或不约定结算方式。
2018年12月收到预收款,无论货是否发出,均要确认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筹划后,合同约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货款。
2018年12月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实现,可不确认收入,不纳税。
2019年3月发出货物,纳税义务已实现,应确认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结果】
筹划后,采用预收款方式结算,可延期纳税 3 个月,为企业嬴得一笔流动资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