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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招:预收款项 — 采购计划要提前,收到款项再开票

时间:2023-12-01浏览次数:180次

某心理学大师国庆期间在四川成都举办训练营,财税专家的儿子需要参加,要爸爸陪他去成都。正好前段时间在四川成都从事建筑行业的方总想邀请财税专家为公司做税务筹划,于是决定和儿子一同赴成都。

抵达成都后,方总热悄接待,儿子去参加训练营了,便随方总去了他的建筑公司。两人寒喧一番后,对企业税务筹划一事进行交流。方总的建筑公司,前期通过招投标承揽了贵州一条省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 6.6 亿元,并且政府为尽快推进项目,在开工之前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 1.1 亿元。方总了解到,收到预收账款当天, 如果没有进项就要交增值税,所以请财税专家为自己做个税务筹划。财税专家一看合同资料,马上做好了筹划方案:建议公司提前做好采购计划。

【分析】

先开票没错,票是真的,增值税发票是全国联网的,有编号,国家系统就生成了。票虽然抵扣认证没问题,上面有开票时间,但是有发票没有采购行为怎么办?没有合同,肯定没付钱,没有资金流,也没提供货物,就是说没有材料供应。没有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只有票流。刑法里面,这就是没有真实交易下的开票行为,叫虚开发票。正确做法是: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了定金代表合同正在履行,这个票就没问题了,可以抵扣不属于虚开)。提前做好采购计划,收到预付款开具发票。

【对比】

筹划前,收到预收敖不开具销售发票,预缴增值税 201.83 万元。

具体计算:预缴增值税=11000 / (1+9%) X 2% = 201.83(万元)。

筹划后,收到预收敖开具销售发票,假定收到 6000 万元专票,应缴增值税 128.26 万元。

具体计算:应缴增值税=11000 / (1+9%) X 9%-6000 X 13%= 128.26(万元)。

【结果】

73.57万元的税款本该马上缴纳,但通过筹划,可以延期到以后再交,也就是说,企业获得了 73.57 万的无息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7 ) 58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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