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是XX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非合伙人), 在业内知名度很高,找他打官司的客户很多,为了留住李X,该事务所开出很具吸引力的薪酬,在业内属于较高水平,2019年度预计每月支付薪酬12万元,全年收入为144万元,同时事务所负责支出律师的办案费用,但高薪也意味着较高个人所得税税负。
李X的律师事务所是亮X多年的合作伙伴,两人一直比较投缘,李X就以上的个税问题特向好友亮X咨询,亮X建议可以合理运用薪酬分配制度。
【分析】
律师行业的薪酬普遍较高,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意味着征税对象重点是高收入人群,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既有共性一面,也有个性一面。可考虑将高收入切块、分解,合理运用薪酬分配制度。
【对比】
筹划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六项附加项目):
2019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44-6)×45%-18.192=43.908(万元)。
筹划后,该事务所与李X律师约定,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进行分成,同时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六项附加项目):
亮X提出如下薪酬安排,固定工资每月0.5万元,提成收入每月8万元,年终奖42万元。
固定工资与提成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0 .5+8×(1-35%)]×12-6}×30%-8.592=13.428(万元)。
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42×25%-0.266=10.234(万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4.928+10.234=23.662(万元)。
【结果】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省成本20.246万元(43.908-23.662), 筹划效率为46.1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另一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案费用,可相应减少收入基数,从而减轻相应税负。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