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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招:业务分离 一 公司变得多又多,成本变得少又少

时间:2023-10-18浏览次数:175次

小李开办了一家小型电动车专卖店(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销售电动车和修理两项业务。2019年实现纯收入70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税务专管员要求小李上交个人所得税十几万元,小李觉得太高了, 一年辛苦赚点钱,交税这么多,心里很不爽,认为专管员不地道。小李有个朋友是金税专家的同学,于是通过朋友找到金税专家,咨询相关税法知识,并问是否有财税筹划的好办法。

金税专家通过小李的介绍,得知相关情况如下:该专卖店2019年实现纯收入70万元,其中电动车销售纯收入40万元,修理收入30万元,增值税已按规定在向客户开票时缴纳,未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进货成本及销售成本均能提供合理发票。金税专家建议小李设立两个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

【分析】

此案例系采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进行财税筹划计算。2018年8月3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修改为

“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个税仍实行五级税率,税率没有变化,但较之前整体上都扩大了级距,2019年1月1日以后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仍可采用上述原理进行类似税务筹划措施。

因该专卖店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其营业额较小,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增值税不存在筹划空间。但其业务性质分销售与修理两块,可以通过利用个人所得税中个体工商户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距进行税务筹划。

金税专家有两个建议,第一个建议是设立两个个体工商户;第二个建议是设立合伙企业。

【对比】

筹划前,应缴个税=700,000×35%-65,500=179,500(元)。

方案一:成立两个个体工商户(假设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其他地方有综合所得)

应缴个税=400,000×30%-40,500+300,000×20%-10,500=129,000(元)。

方案二:成立合伙企业,假设有3个股东,并在协议中约定,对于企业产生的利润,按1:1:1进行分红

应交个税=700,000÷3×20%×3=140,000(元)。

【结果】

筹划后,节省成本达50,50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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