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2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19000万元,为X集团三级子公司,其中X集团二级子公司C控股公司注资5000万元。该公司主营租赁业务(非金融租赁类),2015年4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1日认定为出口企业。
B公司自成立至2016年12月,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业务一
2015年4月2日,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XX配件加工厂(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m,合同约定租赁标的物为配件生产设备,设备价款280万元,该设备可使用10年,合同约定出租方分期每季度收取租金70000元,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期满标的物归还出租方,首笔租金收取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前。
2015年4月4日,为执行租赁合同m,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境外Y银行签订总额为2800000元的贷款协议,用于购买配件生产设备。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每季度支付Y银行利息60000元并负担代扣代缴税费,首笔利息支付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前。
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共对外支付利息5次,该公司代扣代缴税款合计35566元。
业务二
2015年7月29日,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境外XX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直租合同n,租赁标的物为货轮,可使用10年。合同约定出租方分期每季度收取租金3200000元,租赁期限为8年,货轮于2015年8月14日前交付使用,首笔租金收取日期为2015年8月17日前。
2015年7月31日,为购买货轮,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C控股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总额为120000000元,合同约定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每季度支付利息100000元,合同约定共支付利息40期,首笔支付日期不晚于2015年8月18日。2015年8月1日从大连L船厂购买货轮并取得进项税额17435897元,2015年8月11日交付承租方使用。
2016年8月10日,承租方退租并将货轮交还出租方。
业务三
2016年6月12日,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到地方财政返还4000000元。
业务四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企业购置多套房产。
二、风险分析
依据风险识别结果,我们从金三系统提取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利用税务审计软件提取企业电子账套,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7个风险点:
(一)经营租赁业务按融资租赁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B公司对租赁合同m租赁类型界定不明晰,存在经营租赁项目以融资租赁业务计算缴纳的可能。
(二)企业承担的非居民企业相关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境外贷款合同约定对外支付利息税费负担方为B公司,存在B公司将代扣代缴税金税前扣除的可能。
(三)融资租赁出口合同未执行完毕退租未退还出口退税款
融资租赁直租合同n在执行过程中,享受出口退税政策,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10月收到退税款17435897元。2016年8月发生退租,B公司存在未将退税款归还税务机关的可能。
(四)融资租赁服务享受免税优惠,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
融资租赁直租合同n在执行过程中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B公司是否正确处理货轮进项税额。
(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超过规定债资比税前扣除
B公司与C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债资比超过2:1的情况下,B公司存在将支付C控股公司利息全部税前扣除的可能。
(六)收取地方财政返还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016年6月,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取地方财政返还4000000元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购置房产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通过查询“契税代征系统”,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支付购买房产的价款6700532元,缴纳契税6笔,涉及税款201015.96元。
三、风险应对
(一)针对疑点一
进一步核实B公司租赁业务合同,“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差额扣除项目清单》,租赁合同m为经营租赁项目,B公司却按照融资租赁业务,采用差额征收政策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2015年4月至2016年底,共差额扣除外债利息420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租赁业务不适用差额征收政策,B公司应剔除租赁合同m差额扣除的利息420000元,逐期还原各属期销售额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申报,补缴产生的税款并加征滞纳金。
(二)针对疑点二
进一步核实B公司代扣代缴税费入库信息、贷款合同,“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确认B公司与Y银行贷款合同中约定由其负担税费,并在对外支付Y银行利息时将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9016元列支于管理费用并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B公司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9016元,补征企业所得税12254元。
(三)针对疑点三
进一步核实B公司融资租赁出口合同、补充合同、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应收融资租赁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出口退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确认B公司2015年10月收到退税款17435897元,2016年8月发生退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归还退税款。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B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将退税款17435897元补缴入库。
(四)针对疑点四
进一步核实B公司“应交增值税”“银行存款”科目,出口退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确认B公司已申报抵扣所属期为2015年8月的货轮进项税额17435897元。B公司已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不得再申报抵扣货轮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B公司应转出已申报抵扣的所属期为2015年8月的货轮进项税额17435897元,还原各属期增值税申报数据并进行更正申报,补缴产生的税款并加征滞纳金。
(五)针对疑点五
查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查看企业相关审计报告、企业账簿、财务费用、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及借款利息记账凭证;核实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若企业未能提供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是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对于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进一步核实B公司贷款合同,“财务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认B公司在债资比超过2:1的情况下,将支付给关联方C的利息全部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并全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B公司应分别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7777.78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66666.67元,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更正申报,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6944.44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6666.66元,并加征滞纳金。
(六)针对疑点六
进一步核实B公司财政返还协议,“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确认B公司未申报2016年6月收到的地方财政返还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补征B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1000000元,并加征滞纳金。
(七)针对疑点七
依据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房号为719、720、721和722的4套房产的取得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并于2013年10月起缴纳物业费,应于房屋取得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号为718和723的2套房产取得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并于2014年10月起缴纳物业费,应于房屋取得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涉及的6套房产合计应补缴税款237445.97元,其中房产税226732.1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683.82元,并加收滞纳金66376.48元,税款及滞纳金合计303822.45元。
四、处理结果
经过分析,B公司共补缴增值税34943194元,所得税1036165.1元,房产税226732.1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68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