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7日,是经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5000万元。该公司2016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6日追加资本至20000万元并在当月进行了增值税差额扣除资格备案。
A公司自成立至2016年12月,共开展3项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一:直租合同签订于2016年4月19日,合同约定A公司每月收取本金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同年5月20日取得与此笔直租合同相关的进项税额170万元并在当月进行了抵扣;
业务二:售后回租合同m签订于2016年4月27日,合同约定A公司每月收取本金1500万元、利息300万元、咨询费100万元,全面营改增后该项目选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业务三:售后回租合同n签订于2016年6月17日,合同约定承租方按季付息、一次还本,A公司每季收取利息1200万元。
A公司融资租赁资金来源于两笔贷款:向境内Y银行贷款,用于直租项目和售后回租m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自2016年5月每月支付利息400万元、手续费10万元;向境外X银行贷款专用于售后回租n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自2016年6月每月对外支付贷款利息89.22万元并负担代扣代缴税费。
二、风险分析
依据风险识别结果,我们从金三系统提取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利用税务审计软件提取企业电子账套,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9个风险点:
(一)收取预收款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4月21日,A公司预收直租项目5月份租金1200万元,存在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可能。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收款对应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
2016年6月12日,A公司申报2016年5月属期增值税时,存在未将直租项目4月份以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确认预收款对应的进项税额170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可能。
(三)实收资本未达1.7亿进行差额扣除
2016年5月份,A公司注册并实收资本15000万元,其不具备差额扣除资格,存在差额扣除的可能。
(四)融资租赁项目扩大差额扣除范围
2016年6月至12月,A公司申报差额扣除利息、手续费,存在超范围差额扣除的可能。
(五)无合法有效凭证差额扣除
2016年5月至12月,在售后回租合同m执行过程中,A公司未取得承租方开具的本金发票,存在无合法有效凭证差额扣除的可能。
(六)基于租赁合同收取的手续费、咨询费未按对应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售后回租合同m执行过程中,A公司2016年5月至12月共收取利息24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A公司存在未按对应税目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七)跨年度收取利息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2016年12月,A公司收取售后回租合同n第三期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利息1200万元,存在未按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相关利息收入的可能。
(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A公司非金融租赁公司,2016年以年末两笔贷款资产余额20000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存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可能。
(九)未按规定扣缴营销礼品支出及外籍高管个人所得税
A公司“销售费用”科目有8笔营销礼品支出, 2013年至2016年共发生营销礼品支出60万元。
调取个人所得税入库信息,发现该企业2013年度比上年度税款增加180万元,增幅达55.57%,而2014年1-10月,税款为92.23万元,出现个人所得税回落的异常情况。通过分析对外付汇信息,了解到该企业2013年9月向境外支付加班费。需与企业核实该款项的经济内容,并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对于外籍个人是否有隐性福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查看该企业制度,如:《出差管理政策》,发现该企业对员工有2元/公里的里程补贴,需核实此项补贴以何种形式发放,且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该企业有外籍员工任总经理等高管的情况,拟对照外籍员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租费用等优惠备案内容,进一步核实该企业为外籍员工负担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探亲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海外保险情况。
三、风险应对
(一)针对疑点一
进一步核实A公司“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确认A公司2016年4月预收直租项目5月份租金1200万元未做增值税纳税申报。2016年4月,A公司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证增值税。其2016年5月份以一般计税方法申报收入1200万元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其预收租金1200万元,应以征收率3%补缴增值税36万元,并加征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滞纳金。
(二)针对疑点二
进一步核实A公司“应交增值税”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确认A公司2016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未转出4月份以简易计税方法确认预收租金12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7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70万元。
(三)涉税疑点三
进一步核实A公司“实收资本”“银行存款”科目,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2016年5月,A公司实收资本未达1.7亿,不具备差额扣除资格。2016年5月,其申报差额扣除的400万元利息和10万手续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目、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应对410万元收入补征增值税595726.50元。
(四)涉税疑点四
进一步核实A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同,“财务费用”“银行存款”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差额扣除项目清单》,确认A公司2016年6月至12月每月申报差额扣除手续费1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手续费不属于差额扣除项目,A公司应将差额扣除的手续费确认为其对应期间收入,合计补征增值税101709.40元。
(五)涉税疑点五
进一步核实A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银行存款”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差额扣除项目清单》,发现A公司2016年6月至12月,在售后回租合同m执行过程中,无合法有效凭证差额扣除本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规定,A企业应补充本金发票。否则,逐期确认本金收入,还原各期增值税申报,如产生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并加征滞纳金。2016年5月份,A公司不具备差额扣除资格,其应申报未申报本金收入1500万元,补缴增值税2179487.18元。
(六)涉税疑点6
进一步核实A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交增值税”“银行存款”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确认A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m执行过程中,自2016年5月至12月共收取咨询费800万元未准确确认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二目规定,此部分收入为租赁合同的价外费用,A公司应以税率差11%逐期确认收入并进行更正申报,合计补征增值税709562.97元。
(七)涉税疑点7
进一步核实A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确认A公司2016年12月收取售后回租合同n第三期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利息1200万元,其仅申报所得4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A公司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八)涉税疑点8
核实A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审计报告,“应收账款”“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认A公司是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2016年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有关规定,A公司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50万元。
(九)涉税疑点 9
经与公司财务人员询问了解,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向个人派发的小礼品,相关支出计入销售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将在营销活动中向个人派发礼品60万元补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
通过检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发现企业列支了Cigna(信诺)保险费。Cigna(信诺)保险是一家美国知名保险企业,专营员工福利,服务对象为美国与全球的个人和企业。经过询问该企业财务、人事部门,核实该保险是为外籍个人缴纳的境外商业保险,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由中方公司直接雇佣的外籍员工5人,9人为境外派遣员工,涉及金额1,364,028.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13,812.94元。
四、处理结果
经过分析,A公司共补缴增值税4936923.08元,所得税250万元,个人所得税73381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