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重点
按照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保险公司根据应税的税种不同分别接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国税系统管辖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和自2016年5月1日起的增值税。地税系统管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2016年5月1日前的营业税等税种。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且税款规模较大,一般都由各地直属局(大企业管理局)直接管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分配税款、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分支机构税务检查等一系列事项进行管理。
2016年5月后,保险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管理。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基本实行就地汇总缴纳。由于各地执行差异,有些地区(如安徽)实现实行汇总地市级分公司缴纳,有些地区(如辽宁、山东、河南等)汇总省级分公司缴纳。因此,其增值税的实际管辖级次也有所不同。
根据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对保险公司的税收管理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加产品开发、保险销售环节、保单保全
加强对保险销售环节的监控,防止出现涉税风险。保险销售环节在佣金及手续费的处理上,保费收入确认、视同销售等问题上均存在产生涉税风险的可能。
(二)保险理赔环节
在保险理赔环节,加强对理赔费用的监控,防止出现虚增理赔费用或无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等原因造成的税款流失问题。
(四)保险资金运用环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三种模式,涉及保险公司内部、外部,以及多个相关部门,模式不同其产生的涉税风险也各有特点,需要区别分析。此外,与资金运用相关的财务数据的来源和所反映的业务实质也并不完全公开透明,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现和确定税收风险的难度。
二、税收征管难点
保险行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具有如下难点:
(一)难监控,征纳税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产品品种项目繁多,税务人员较难对每项收入进行有效监控。由于保险行业本身日常业务量大,账证数据较多,各种应税行为经常同时发生,保险公司的应税行为就更加隐蔽。同时,各类保险业务交叉混杂,新型保险产品不断产生,对各种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核实比较难界定区分,加之相关的税收政策多变,税务部门实施全面监管难度较大。
(二)难检查,金融创新增加了检查难度。保险公司的业务大多为电子交易,增加了税收检查难度。时下,网上支付业务的普遍开展,保险公司的应税行为更隐蔽和多样化,这使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监控更加艰难,对应税行为的确定和收入的确认,以及纳税期限、纳税所在地等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具有金融产品特殊性,也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检查难度,给征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三)难监督,基层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保险行业的业务专业性非常强,各种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内部运作机制复杂,这对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学习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税务人员熟悉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内部的工作流程、计算机专业技能和会计知识等,对于基层的税收管理部门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四)难协同,缺乏有效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保险行业目前的信息共享还仅仅建立在填写纳税相关申报表上,没有构建起长效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双方信息沟通不畅,严重制约了税务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而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保险行业各类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电子处理,建立与税务部门的分享和沟通渠道,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于保险行业的监管和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