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和其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有: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三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在保费收入金额的计量上,寿险原保险合同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保费收入”“应收保费”“预收保费”“应交税费”等。
(二)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的一级科目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公司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按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本期余额登记结转“本年利润”科目;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 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履行未到期的保险责任,从寿险保费中提取的专用资金,其核算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核算和“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核算。
“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人寿保险业务提存的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提存的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也称健康保险的年龄准备金。其核算与寿险责任准备金类似,设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对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计提的准备金。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对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提取的准备金,属损益类科目,借方发生额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理论上非寿险和寿险都存在未决赔案,都应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但由于寿险业务中未决赔案的发生较少,如果要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数量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通常规定在非寿险业务中需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一般包括一级科目“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赔付成本的核算
赔付成本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施救费用、理赔费用、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赔付成本的抵减一般包括追回的已给付保险金、损余物资和追偿款。
对于非寿险业务的赔付成本,一般科目设置包括“赔款支出”、“预付赔付款”、“应付赔付款”“损余物资”“损余物资跌价准备”和“应收代位追偿款”。
对于寿险业务保险给付,一般科目设置包括“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等。
(四)营运费用的核算
保险公司营运费用的核算包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利息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等。一般设置一级科目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利息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核算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薪酬、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保险保障基金、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劳动保护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五)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再保险业务分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其核算的主要内容见下表:
业务性质 业务核算内容 | 分出业务 | 分入业务 |
分保费 | 支出 | 收入 |
分保手续费(分保费用) | 收入 | 支出 |
分保赔款 | 收入 | 支出 |
应收分保准备金 | 债权 | |
分保责任准备金 | | 债务 |
分保保证金 | 债务 | 债权 |
扣存的分保准备金利息 | 支出 | 收入 |
分出业务设置会计科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摊回分保责任准备金”“存入保证金”“预付分出保费”。
分入业务设置会计科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支出”“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存出保证金”。
(七)保险投资业务的核算
保险投资分为三大类: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是保险资金运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的主要形式。
金融资产包含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核算特点
(一)财务集中、数据共享,信息化程度高
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有着鲜明的特点:如服务的客户众多、部分保单服务期限长,一份寿险保单可能服务期达数十年甚至终身等。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必须依靠较为完善的系统进行管理,实现业务与财务管理以及财务外延管理的整合。
随着保险业务管理的不断规范,各保险公司基本建立融合业务流程、财务流程、管理流程的一体化运营体系,实现了账务处理集中、费用管理集中和资金收付集中。围绕着数据与流程这两大系统建设核心,保险公司的系统集群一般包括统一门户、核心业务系统、合同系统、销售管理系统、资金系统、资产系统、费控系统、商旅系统、人力资源系统、预算系统、核算系统、报表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保监会报表系统、影像系统、OA系统、移动APP、邮箱、短信平台等。在保险资产管理方面,各保险公司视自身情况建立资产估值与核算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信用评级系统、资金交收系统和投资研究数据中心等。
在上述系统中,业务系统负责处理业务逻辑,在业财融合的基础上,将会计处理前移到各项业务交易处理系统,实现会计处理业务化。收付核算系统负责账务处理,与业务交易处理系统无缝连接,在业务收支、资产变动、薪酬福利发放的同时,完成会计信息的处理,实现凭证生成全部自动化和系统间电子凭证传输无缝对接。随着电子发票的应用和档案的电子化,报销流程也正逐步实现全部自动化流转,从第三方购票开始至报销流程结束,全部系统化对接,减少人工操作。
随着移动网络与终端的蓬勃发展,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也呈现出终端移动化的趋势:既支持客户端灵活自主配置,又实现通过移动门户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审批、财务审核、报表查询等诸多业务,使操作及管理随时触手可及。
(二)经营成本支出和收入补偿顺序与一般企业相反
一般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从购进原材料开始,经过生产过程到产品出售结束。即先支出成本生产产品,然后再售出,取得销售收入。保险公司则是先收到保费(取得收入补偿),再支出各项赔付与给付(发生成本),其发生顺序正好与一般行业相反。因此,在计算保险公司利润时需要使用特殊的程序、方法和假设,有较大预计性,其利润计算的准确性与计算时所用到的假设和方法有极大的关系。另外,对于保险业而言,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有很长的时间差,使得以上问题更加突出。
(三)准备金的计量和核算具有鲜明特点
准备金的计提是保险会计的主要特点。保险会计在日常核算中,首先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到的保费计为保费收入,支付的赔款和各种费用作为成本费用。然而,现代会计要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因此需要通过准备金的计提将现金收付实现制的收入和费用调整为权责发生制的收入和费用。准备金的计量依赖大量假设,如果计量不恰当,会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
(三)保险产品、保险资金分账套核算
由于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这类保险产品要求单独计算资金运用的损益,销售所获得的资金也需要单独运用。因此,保险会计应单独对这些资金设置账套,分别核算资金的投向、应承担的费用和损益。这种分账套核算方式核算复杂,工作量大,同时费用的分摊对各种产品的损益影响也大。
(四)混合合同需要分拆
保险公司出售的产品,有些不包含保险风险或仅包含少量的保险风险。这些产品按照保险合同处理显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要求进行分拆。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分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认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该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则不应该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三、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基础
保险会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认会计报告目标的会计系统,另一部分是保险监管会计报告目标的会计系统。因此,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和监管会计准则两套准则。由于监管会计目标的报告仅提供给保险监管部门,实务中一般是在公认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监管会计报告。
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A+H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2009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并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保单获取成本、准备金的计量等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同年,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首先进行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2010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规范了准备金计量的控制程序。
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监会于2012年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
该规范第三章《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等内容,并明确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单元、计量方法、计量假设等具体规则;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方法、标准、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等具体规则;分拆核算的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等具体规则等事项。此外,《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量财务报告准备金,对准备金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内容,保险公司的主要报表科目见下表:
资产 |
货币资金 |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存出资本保证金 |
拆出资金 |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 投资性房地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 固定资产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无形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保户质押贷款 | 独立账户资产 |
应收利息 | 定期存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应收保费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其他资产 |
应收代位追偿款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应收分保账款 | 长期股权投资 | |
负债 | 所有者(股东)权益 |
短期借款 | 应付保单红利 | 实收资本(股本) |
拆入资金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 资本公积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减:库存股 |
衍生金融负债 | 未决赔款准备金 | 盈余公积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 寿险责任准备金 | 一般风险准备 |
预收保费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未分配利润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长期借款 | |
应付分保账款 | 长期应付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独立账户负债 | |
应交税费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应付赔付款 | 其它负债 | |
利润表科目见下表:
利润表 |
一、营业收入 | 二、营业支出 | 减:摊回分保费用 |
已赚保费 | 退保金 | 其他业务成本 |
保险业务收入 | 赔付支出 | 资产减值损失 |
其中:分保收入与 | 减:摊回赔付支出 | 三、营业利润 |
减:分出保费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加:营业外收入 |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减:营业外支出 |
投资收益 | 保单红利支出 | 四、利润总额 |
其中: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分保费用 | 减:所得税费用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五、净利润 |
汇兑收益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其他综合收益 |
其他业务收入 | 业务及管理费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注:
黑色科目为一般企业普遍适用
绿色科目为保险公司普遍适用
红色科目为仅寿险公司适用
蓝色科目为仅财产保险公司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