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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司规定“业绩不达标就没底薪”合法吗?

时间:2025-12-25浏览次数:9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实践中,为激发员工积极性,实现多劳多得,按销售额或营业额提成的工资模式已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尤其在销售行业更为普遍。然而,部分用人单位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将工资完全与业绩挂钩,与劳动者约定实行“无底薪、纯提成”的模式,即未完成业绩则无底薪。此类约定是否合法?

针对该问题,2022年4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二对此作出了回应。

案情梗概

  张某于2018年11月到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了2019年度业务员销售政策及注意事项,约定业务员实习期三个月,底薪2000元,实习期满每月回款30000元以上者按3%提成加底薪,如未完成者,无底薪。张某因A公司未支付2019年3月、4月、5月工资、业务提成、介绍新人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最低工资、拖欠的提成和奖励等。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张某最低工资、拖欠的提成和奖励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张某最低工资。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2019年度业务员销售政策及注意事项中约定实习期满每月回款30000元以上者按3%提成加底薪,如未完成者无底薪。A公司据此以张某2019年3月、4月、5月未完成回款任务为由拒绝发放相应的工资。因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对A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用人单位仍应注意遵守最低工资等劳动基准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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