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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申报事项

时间:2025-03-10浏览次数:18次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第9行明细行次的“投资类型”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抵免税额优惠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预缴

汇缴

1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2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3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4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5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6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或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或者《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享受上述抵免政策的纳税人可填报专用设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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