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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免”申报事项

时间:2025-03-17浏览次数:17次


所得减免则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少计算的收入。所得减免包括多种类型的项目,例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项目等等。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需要填写《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需要注意的是,所得减免需要以项目的收入减去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进行核算,并经过纳税调整才能进行减免。

所得减免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预缴

汇缴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项目)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

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原)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2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3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4

其他所得减免类未列明优惠


01企业所得税减免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报,涉及多个方面,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的法律依据及申报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减征、免征所得: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通常按季度进行预缴,年底进行汇算清缴。在申报过程中,如需申请减免,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申报材料:在正式申报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财务报表、减免申请报告等。

填报申报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填报过程中,如涉及减免项目,应在相应的栏目中注明。

提交申报表及附送资料:将填报好的申报表及附送资料,如财务报表、减免申请报告等,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及时与企业沟通并进行调整。

完成申报:如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企业即完成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0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03“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从事财税〔2009〕166 号、财税〔2016〕131 号目录范围内项目且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从事 2021 年版优惠目录项目且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首笔收入的,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

05“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06“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07“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其实施该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08“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原)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09“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实施重点扶持。其中,针对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达到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制定了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可享受阶段性企业所得税减免:自项目取得首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实施全额免税政策,企业在此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则进入减半征收期,按照 25% 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减半计算应纳税额。这一政策设计旨在通过长期税收优惠,引导企业加大对先进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实现技术升级与规模扩张。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企业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等文件)规定,完成项目认定和清单申报等程序,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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