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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风险分析及应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4-05-09浏览次数:124次

——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影视行业由于高度依赖资金的支持,在财务核算中又具有影视项目跨期销售、逐期实现收入的特殊性,因而在企业核算过程中,极易出现不同影视项目制作成本结转与收入不匹配的现象等问题,产生涉税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经营范围主要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该公司2016—2018年累计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43000万元,这三年的增值税税负分别为0、0.33%、4.09%;累计申报主营业务收入43000万元,三年的毛利率分别为-47.02%、5.73%、3%,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分别为0.27%、1%、1.08%。

二、风险分析

分析人员运用企业相关报表数据,结合第三方信息,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关联数据等项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企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演、演员等劳务报酬)

通过比对上下游交易情况,发现该公司取得的发票主要来源于享有地区性税收优惠的企业、明星工作室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其开具的发票主要对象是各电视台、其他传媒公司等。从票面内容来看,主要开票项目是策划费、服务费、分账款、制作费、广告费等,无大额不动产发票。分析人员发现2016—2018年期间,该公司影视制作销售额累计43000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仅20.66万元,存在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演、演员等劳务报酬)的风险。

(二)混淆财政扶持补贴和制片资助款

按照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给指定影片的资助款项,企业应作为负债记入“制片资助款”科目,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对未指定片目的资助款项、国家财政扶持而直接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等不在“制片资助款”科目核算,应确认为收入。2016—2018年,该公司“制片资助款”科目涉及金额分别为4200万元、4300万元、8700万元。分析人员通过比对第三方信息,发现该公司曾收到国家财政扶持补贴,可能将收到的未指定片目的国家财政扶持补贴记入“制片资助款”科目核算,存在未确认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混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影视剧制作企业往往同时涉及电影发行、电视剧发行业务,通过发票流向及票面内容分析,发现该公司除参与影视项目制作外,可能还存在转让电影、电视剧版权的情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规定,对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对于转让电视剧版权的收入,则无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可能混淆业务种类,将转让电视剧版权的收入计人免税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四)销售成本结转与收入不匹配,人为调节利润

该公司在2016—2018年期间参与或主导制作了几十档影视项目,从发票开具时间及流向来看,上述影视项目存在跨期销售且逐期实现收入的情形,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时,可能未对不同影视制作项目分别核算,导致不同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不匹配,存在人为调节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相关合同资料等方式,应对人员就发现的风险点与企业进行了沟通。财务人员对因工作疏漏、政策理解偏差造成的少缴税款问题予以确认,进行了纳税调整,申报补缴了相应的税款。

(一)针对风险点一

应对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支付给导演、演员个人费用的相关合同,审核“生产成本基本人员工资及劳务”“生产成本演员劳务及酬金”借方发生额,核对付款银行流水、支付的劳务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等,研判工资薪金支出的人员范围是否准确合理,发现该公司对支付的部分导演、演员的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针对风险点二

应对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制片资助款”科目、专项资助款项明细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接受资助影片的片名、资助方、资助金额、当期使用情况等信息,发现该公司2016—2018年收到的指定片目的资助款项为某项目制作费用,三年涉及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3300万元、7700万元。同时,其将2016—2018年期间收到的未指定片目的国家财政扶持补贴记入“制片资助款”科目,涉及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不应作为成本的备抵项目在“制片资助款”科目核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针对风险点三

应对人员通过查阅企业科目明细表及相关合同,根据电视传媒行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流程对相关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发现该公司2016—2018年曾转让两部电视剧版权,并将该项收入作为增值税免税收入申报,错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四)针对风险点四

应对人员通过查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明细、结转成本计算表和预计销售收入调整情况等资料,发现该公司2016—2018年期间参与或主导制作的节目,在开具发票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取得发票时直接全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收入和成本的结转缺乏配比,存在时间性差异。例如,A影视项目的成本结转据实发生,2016一2018年累计发生额11200万元,而对应收入则长期未实现;B影视项目于2018年实现收人8100万元,而2016—2018年未见其对应成本。企业未按照配比原则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需分别核算并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处理结果

针对风险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该公司2016—2018年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万元。

针对风险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该公司2016—2018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0万元。

针对风险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1.13万元。

针对风险点四,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对A项目、B项目等影视项目分别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截至2018年底该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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